推 kai761:實務,考生得依298II請求法院定暫狀態。 機關..如果要職權 12/21 11:29
→ kai761:為之,或許可作暫時性處分。 12/21 11:30
推 PROJOE:發問 所謂實務是曾經有准過? 12/21 11:31
→ kai761:是的 12/21 11:40
→ kai761:暫時保護類型,要用定暫狀態才可以達成目的,停執不行。 12/21 11:47
→ kai761:實務在醫師考試,有否准的,但似乎大都准許 12/21 11:47
→ clown38:依據哪一個法條呢? 還是屬於行政裁量的內涵 12/21 11:53
→ kai761:是說暫時性處分嗎? 後面這是猜的,不清楚暫時性處分是否需 12/21 11:55
→ kai761:法律授權? 可能還要翻一下書,實務這個也不多見 12/21 11:55
→ kai761:定暫狀態的例子,最高行99年度裁字第834號 12/21 12:00
推 PROJOE:感謝分享 不過我覺得應該不用另外再有法律授權吧 12/21 13:53
→ clown38:謝謝分享 我看過裁定書了 找到可以解釋的答案 12/21 14:15
→ clown38:行訴299雖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VA為假處分 那是因為用停止 12/21 14:18
→ clown38:執行做為替代,當無法停止執行時,可為另外定暫時保護 12/21 14:19
→ clown38:當然這是法無明文 是立法理由的延伸= = 12/21 14:20
→ clown38:感謝K大 揪甘心~ 12/21 14:21
推 kai761:不客氣囉 :) 12/21 16:10
推 anja:好清楚概念!謝謝推文串的兩位 12/21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