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Q:國家考試之應考人對主管機關就其"欠缺考試資格"之認定不服 但如訴願,考試已經結束,該如何救濟? 這牽涉到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我想問的是機關可以做出一個定暫時性假處分嗎? 暫時給予考生准考證考試,之後再審查其不服有無理由 這件事好像只能依行訴第298條第2項 交由法院程序審查後裁定 而不是機關能做的 如果真要找就是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停止執行 請問這是機關適用此條之當然結果嗎? 還是機關其實可以做出定暫時性假處分 只是我沒找到法條而已=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0.173.86
kai761:實務,考生得依298II請求法院定暫狀態。 機關..如果要職權 12/21 11:29
kai761:為之,或許可作暫時性處分。 12/21 11:30
PROJOE:發問 所謂實務是曾經有准過? 12/21 11:31
kai761:是的 12/21 11:40
kai761:暫時保護類型,要用定暫狀態才可以達成目的,停執不行。 12/21 11:47
kai761:實務在醫師考試,有否准的,但似乎大都准許 12/21 11:47
clown38:依據哪一個法條呢? 還是屬於行政裁量的內涵 12/21 11:53
kai761:是說暫時性處分嗎? 後面這是猜的,不清楚暫時性處分是否需 12/21 11:55
kai761:法律授權? 可能還要翻一下書,實務這個也不多見 12/21 11:55
kai761:定暫狀態的例子,最高行99年度裁字第834號 12/21 12:00
PROJOE:感謝分享 不過我覺得應該不用另外再有法律授權吧 12/21 13:53
clown38:謝謝分享 我看過裁定書了 找到可以解釋的答案 12/21 14:15
clown38:行訴299雖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VA為假處分 那是因為用停止 12/21 14:18
clown38:執行做為替代,當無法停止執行時,可為另外定暫時保護 12/21 14:19
clown38:當然這是法無明文 是立法理由的延伸= = 12/21 14:20
clown38:感謝K大 揪甘心~ 12/21 14:21
kai761:不客氣囉 :) 12/21 16:10
anja:好清楚概念!謝謝推文串的兩位 12/21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