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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中,「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 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所指為何?試說明之。(25分) 98司三 請問這題 除了回答釋字582外 需要帶到法院的調查證據義務嗎? 因為我看過老師這樣解 但我看不出這題跟調查證據義務有什麼關聯 這題有問調查證據義務嗎? 另外想請教我以下觀念對否? 1.共犯不論是否為共同被告 只要以證人身分所為陳述均有156二項適用 需補強證據 而此時成為證人陳述需有補強證據的例外情形 2.非共犯的共同被告所為陳述 不受不得為補強證據之限制 以上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51.14
jackass1113:1.對,92年156二項修正以後已無差別 12/30 22:09
jackass1113:2.有肯否兩說 12/30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