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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主要是討論刑法50條修正後 如何適用的問題 (都沒印象這條有修)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4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定之。 修正前原條文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銘言: :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10762 : 今天新公布的臺高院決議 : 今年要考試的大家別忘記更新了喔!!! : 內容好多..... : 看來要印下來之後好好研究一下了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