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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修正「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4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定之。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8256.0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