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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之規劃,配合增訂兼具司法官 及律師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者,如達到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可 同時取得繼續參加各該考試第二試資格之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 第三條) 二、參酌考試院相關會議決議、訴願決定案例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 考試規則規定,修正本考試應考資格第三款,適度放寬應考資格條件。 (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司法院、法務部訂定「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檢察 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之規定,針對已申請律師考試全部科 目免試,且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證書者,增列負擔條件,並對於未履行 負擔條件者,如各該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經原核發機關廢止處分時,其 已取得之律師考試及格資格與及格證書,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應由考 選部報請考試院予以撤銷。(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修正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內容、增列選試科目,並調整相關科目 占分比重與考試時間,同時明定實施日期,俾給予應考人相當之過渡 期間,以資因應。(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配合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內容調整及增列選試科目,修正第二試 及格方式,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 準,俾甄拔具備各該選試科目專長之優秀法律人才。(修正條文第十九 條) http://www1c.moex.gov.tw/main/home/wfrmHome.aspx?menu_id=3&sub_menu_id=89 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02/2/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2/2/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51.14
positive0424:真的來了........................... 02/01 11:32
simondu:........................................ 02/01 11:43
env:是草案.... 02/01 12:10
richchan:這個好像考試院自己通過就可以了?! 02/01 13:14
towar:草案條文第12條的意思是...票據真的掰了嗎? 02/01 14:54
WMV:一試票據還在阿... 02/01 15:24
towar:當然是問二試.... 02/01 15:28
st510193:保險還在!! 02/01 15:52
st510193:三選一占了100分耶.. 02/01 15:52
positive0424:票據法成為下一個弱勢了嗎 02/01 16:31
st510193:借問一下,這樣的話意思是說司法官仍然維持原狀嗎?! 02/01 16:56
st510193:司法官的二試一樣是考票據、保險~? 02/01 16:56
tenbear:票據早該掰了 幾十年都沒修法 點都考爛了 一試還在就好 02/01 18:09
myizumi:干~ 02/01 18:59
honeybang:……… 02/01 23:56
volkov:我其實覺得商事應該全掰!(暗黑) 02/02 11:49
mulder13:公司跟證交改來改去的,應該一起掰~ 02/02 14:46
cowboyz:我覺得憲法行政法也應該掰,應該用不到、一個一定輸 02/03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