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li012140 (m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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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律師選考新制104年起實施
時間Fri Feb 1 11:16:54 2013
一、因應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之規劃,配合增訂兼具司法官
及律師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者,如達到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可
同時取得繼續參加各該考試第二試資格之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
第三條)
二、參酌考試院相關會議決議、訴願決定案例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
考試規則規定,修正本考試應考資格第三款,適度放寬應考資格條件。
(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司法院、法務部訂定「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檢察
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之規定,針對已申請律師考試全部科
目免試,且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證書者,增列負擔條件,並對於未履行
負擔條件者,如各該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經原核發機關廢止處分時,其
已取得之律師考試及格資格與及格證書,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應由考
選部報請考試院予以撤銷。(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修正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內容、增列選試科目,並調整相關科目
占分比重與考試時間,同時明定實施日期,俾給予應考人相當之過渡
期間,以資因應。(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配合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內容調整及增列選試科目,修正第二試
及格方式,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
準,俾甄拔具備各該選試科目專長之優秀法律人才。(修正條文第十九
條)
http://www1c.moex.gov.tw/main/home/wfrmHome.aspx?menu_id=3&sub_menu_id=89
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02/2/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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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0.151.14
→ positive0424:真的來了........................... 02/01 11:32
→ simondu:........................................ 02/01 11:43
→ env:是草案.... 02/01 12:10
推 richchan:這個好像考試院自己通過就可以了?! 02/01 13:14
推 towar:草案條文第12條的意思是...票據真的掰了嗎? 02/01 14:54
推 WMV:一試票據還在阿... 02/01 15:24
推 towar:當然是問二試.... 02/01 15:28
推 st510193:保險還在!! 02/01 15:52
→ st510193:三選一占了100分耶.. 02/01 15:52
→ positive0424:票據法成為下一個弱勢了嗎 02/01 16:31
推 st510193:借問一下,這樣的話意思是說司法官仍然維持原狀嗎?! 02/01 16:56
→ st510193:司法官的二試一樣是考票據、保險~? 02/01 16:56
推 tenbear:票據早該掰了 幾十年都沒修法 點都考爛了 一試還在就好 02/01 18:09
推 myizumi:干~ 02/01 18:59
推 honeybang:……… 02/01 23:56
推 volkov:我其實覺得商事應該全掰!(暗黑) 02/02 11:49
→ mulder13:公司跟證交改來改去的,應該一起掰~ 02/02 14:46
→ cowboyz:我覺得憲法行政法也應該掰,應該用不到、一個一定輸 02/03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