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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 3項 161-3的關係? (1)法院對被告自白 原則依161-3最後調查 而156 3項即161-3的特別規定 即如被告抗辯不正取供 例外最先調查 (2) 法院對被告自白的證據能力部分 如被告抗辯不正取供 依156 3項最先調查 法院對被告自白的證明力部分 依161-3 原則最後調查 以上說法何者對?還是都錯? 2.被告是甲 拘票誤載為乙 拘票是否無效? 這會因重大瑕疵 無效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51.14
CallmeDad:林鈺雄老師的書當中有提到這矛盾點喔 可以參考看看 02/25 22:49
Amything:156Ⅲ是指被告抗辯其遭不正取供 所以法院先調查 只是在 02/26 12:41
Amything:調查 該自白是否具證據能力 所以才先予調查 02/26 12:41
Amything:上述是多餘的 原po就1.說的是對的 二者並無矛盾吧@@ 02/26 12:50
Amything:證據能力跟證明力本來就不同 所以156Ⅲ只是先調查是否 02/26 12:51
Amything:具證據能力 確認有證據能力後再依161-3 該自白之證明力 02/26 12:53
Amything:最後調查 02/26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