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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HBqSldj ] 作者: SBCB (科科) 看板: LAW 標題: [討論] 絕對權相對權傳統定義及分類是否妥當? 時間: Thu Feb 28 20:01:48 2013 傳統教科書上,絕對權與相對權之定義: 絕對權:對於一般人請求不作為之權利,如人格權 身分權 物權, 有此權利者得請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權利。(王澤鑑師) 有些教科書則說是對任何人都可以主張的權利。 相對權:多數教科書都認為是對於特定人請求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之權利,如債權。 然而,自本質而言,任何權利受侵害時,不都應該受到保護,而 得向加害者主張不得侵害其權利嗎?縱使是被歸類為"相對權"的債權 亦應如是。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244條都是債權受侵害時得 以援引救濟之規定。雖然法律上基於債權不具公示性,或是鼓勵自由 競爭等因素,對於債權的保護未若物權(物權受侵害得行使物上返還 請求權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以資救濟),但這只是保護密度的差 別而已,並不能因此否認債權亦具有"絕對性",因為就得主張權利的 對象而言,債權也跟物權一樣,得請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權利。 書上也常會針對物權之絕對性舉例:某甲有A車所有權,則其得向任何 人主張自己為A車所有權人。依照這個邏輯,倘某甲對某A有債權,則某甲 亦得向任何人主張自己對A有債權,而且得進一步要求他人不得侵害其權利。 因為不管是債權或是物權,權利的存在本來就是絕對客觀的事實,都應該 受到保護。 假如將債權的效力分為: 積極效力:向債務人請求一定給付。就積極效力來說,確實只能向特定債務 人請求給付,具有對人性或相對性。 消極效力:排除對該債權侵害。此部分如前所述,只要是權利都應該有此一 效力,只是效力強弱有別而已。 就消極效力言,債權亦具有對 世性或絕對性。 故而債權從不同的面向觀之,應是兼有絕對性與相對性,而非如傳統教科書 的分類。 以上想法或許有我理解錯誤或思慮不周之處,萬望各位前輩板友不吝針砭>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65.12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BCB (114.35.165.128), 時間: 02/28/2013 2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