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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持有新北市民乙所簽發面額新臺幣陸萬元之支票一紙,票載發票日為民國101年8月10日 之付款銀行為華南銀行板橋分行。試問甲最遲應於何時向銀行提示請求付款,始得保有對 前手之追索權? (A)101年8月14日 (B)101年8月15日 (C)101年8月16日 (D)101年8月17日 答案D 請問這一題是不是採用票據法第69條規定: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54.4
modigliani74:應該是考票據法第130條第一條 03/19 16:24
fred1541:支票未記載付款地,推定執票人住址為付款地 03/19 17:26
fred1541:本題似乎已經用執票人甲住址也是新北市,因此票據法130 03/19 17:27
fred1541:最晚於七日內提示付款 03/19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