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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如下 甲、乙相約到快速公路競相飆車,二人一路蛇行而互相超車,路上其他車輛紛紛閃 避。行至半路,乙為追趕甲車,突然變換車道切入行駛於隔壁車道之丙車前方,丙 煞車應變卻仍失控而撞到分隔島,車全毀,丙受重傷。乙見狀,加速離去。警方據 報,於乙車下交流道時攔截乙。乙見警車攔截,企圖脫困,開車衝撞警車。警察開 槍射擊輪胎,制止並順利逮捕乙。丙則經送醫後截去一肢。試問:甲乙二人的刑事 責任如何? 有問題的部分是在乙造成丙重傷的罪責部分 我是寫以284條過失重傷罪論處 客觀上 依一般生活經驗判斷 在道路上酒醉駕駛或超速行駛均會造成其他用路人 生命其身體上之安危 主觀上 乙對此事實有認識卻使其發生 依刑法第14條之2規定 「雖預見期能發生而確信不發生者」 是為過失 又 丙受傷截肢 符合刑法第10條重傷之相關規定 乙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故成立本罪 請問各位 除了過失重傷的罪責以外 在這個問題上面我可以只寫重傷罪嗎? --
NEORG:小孩的教育不能等,一定要從小教起!(難怪是A片產地國...= =a)01/04 00:37
iloveben75:的教育不等,一定要從小教起!01/04 00:54
AqrABao:小孩 不能等,一定要 勃起!01/04 00:54
ji3g4dj42u4: 不能 勃起! 01/04 00:55
iloveben75:樓上好可憐 拍拍01/04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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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ke30:185應該也要討論? 03/19 23:54
mikebb:284有加重結果犯 不能寫284要寫185 03/20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