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wscey (blingy)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行政法-公法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標的和對象
時間Mon Mar 25 23:14:23 2013
在看于亮老師的行政法課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時,
對於執行標的與對象,有些疑問。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標的,原則上針對義務人的財產,
例外才對擔保人的財產執行。
而執行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課本在這句之後
接著寫到:「自然人包括義務人、擔保人、繼承人及法定代理
人等。」
就我的理解,執行對象即為可以負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主體
,也就是成為"義務人"。這樣解釋對嗎?
另外想請問為什麼包括法定代理人?所以無行為能力人不能是
執行對象?
還請熱心的各位幫忙解答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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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111.45
→ vodka1988528: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為法律行為負擔義務,因此法規 03/26 08:51
→ vodka1988528:規定向法定代理人為之 03/26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