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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于亮老師的行政法課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時, 對於執行標的與對象,有些疑問。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標的,原則上針對義務人的財產, 例外才對擔保人的財產執行。 而執行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課本在這句之後 接著寫到:「自然人包括義務人、擔保人、繼承人及法定代理 人等。」 就我的理解,執行對象即為可以負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主體 ,也就是成為"義務人"。這樣解釋對嗎? 另外想請問為什麼包括法定代理人?所以無行為能力人不能是 執行對象? 還請熱心的各位幫忙解答一下,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11.45
vodka1988528: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為法律行為負擔義務,因此法規 03/26 08:51
vodka1988528:規定向法定代理人為之 03/26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