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chchan (耐吉村)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問題] 民法184與純粹經濟上損失的問題
時間Fri Mar 29 18:17:37 2013
※ 引述《sony5566 (爽妳5566)》之銘言:
: 請問一下,若是純粹經濟上損失到底可不可以用184I前?
: 有的判例說可以,有的判例說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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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似乎有誤
: 學說也說不可以用184I.
: 那若是純粹經濟上損失可以用哪條??
: 有人說用184I後,但是後段是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
: 這要如何去處理證明我是因為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而有純粹經濟上損失??
: 還是公式就是看到純粹經濟上損失直接丟到184I後?
: THX!
首先你必須先判斷是"權利"受損,還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我覺得你所謂的"有的判例說可以,有的判例說不可以"
應該是各該判決在判斷是否為 權利受損 或是 經濟上損失 有不同看法
而非在於 經濟上損失 是否適用184第一項前段產生歧異
最後,目前多數看法認為經濟上損失應適用184第一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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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181.121.16
推 sorrows:啊?不是應該先判斷是絕對權還是其他嗎? 03/29 20:11
→ richchan:這邊先不討論權利是否是限於 絕對權,是避免討論開花 03/29 22:35
→ richchan:因為按照原po論述,很可能他誤解最高院判決 03/29 22:36
→ richchan:再者,絕對權不是先討論的 ,必須先判斷是否為權利,才再討 03/29 22:40
→ richchan:論是否限於絕對權 03/29 22:40
推 sony5566:我大概有點懂了!最後一句話是我想確定的!THX 03/30 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