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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念法緒時書上介紹法系之分類: 大陸法系強調【先程序,後實體】之觀念。 英美法系重視習慣、判例而重實體,忽略程序, 但是英美法系又介紹有【程序法優位】:(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分類上 較重視程序法之發展,而大陸法系傳統上集中於實體法規範而忽略程序法)。 這裡讀不太懂,怎麼感覺有點矛盾, 上網找線索也還是不太了解書上所說的意義。 有板友願意幫忙解釋一下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0.230.208
CClock:我剛好在複習法緒 跟你有同樣的問題 是鄭xx老師?? 03/30 13:51
CClock:我課本寫:大陸法系國家重訴訟程序;英美法系國家則注實體之 03/30 13:52
CClock:習慣法及判例。 03/30 13:53
CClock:希望有坂友可以幫忙解答一下~~ 03/30 13:54
我是看賴農惟老師編的書。 網路上過去也有一些人問同一個問題,可是看完討論還是不太理解。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70.230.208 (03/30 14:19)
WilliamEX:我只記得 英美法系是大陸法系傳過去的...兩者風格分明 03/30 18:06
sam680823:一元司法-->英美法系 二元司法-->大陸法系 03/30 22:33
hsuxing:一個是講法律適用上的觀念另外一個是法律分類上 03/31 12:24
hsuxing:假如你在大陸法系國家要訴訟的話 會先審查程序有無合法 03/31 12:25
hsuxing:再進一步審查實體法適用的過程 03/31 12:26
hsuxing:然而在法律分類上面則比較重視"實體法" 03/31 12:27
hsuxing:英美法系則反之... 03/31 12:28
CClock:可是英美法系的試用較忽略程序,分類上卻是"程序法優位"... 03/31 12:48
CClock: 適 03/31 12:49
CClock: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03/31 12:49
CClock:適用上不重視(忽略)程序,卻重視程序法之發展..@@ 03/31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