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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版上大大 自首的要件是之一是 須是未發覺的犯罪 依照實務定義 75台上1634 大致是說 可以不用知道犯罪人是誰,但是要很明確知道犯罪的事實, 若犯罪事情不存在或只是懷疑有發生,則不符自首的要件; 同樣的若事實已發生,但是公務員不知,只是推測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也不算自首 的要件。 我想問的是,依判例 萬一我犯罪,再沒有人知道的情形下,去警局表明自己的罪行,反而還不能算自首. 還要等警方知道我犯罪的事情後,我在去警局才算自首。 依照實務判例這樣不是怪怪的嗎??不是很合邏輯@@ 還是我搞錯判例的意思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6.207
ZEALOTGO:警方都知道是你了 你在去變成投案 而不是自首 04/03 15:51
不好意思,我可能說的不清楚, 我的疑問是 舉例一 今天我殺了一個人,警方不知道有人死了,我去警局說我殺人了,不算自首 但是 舉例二 我殺人後,等到警方發現有人被殺了,但是不知道是誰殺的,我在去警局說我殺的, 這樣就算自首。 依照判例的看法就是這樣,所以我覺得不是很矛盾嗎 舉例一明明就善性比較大,反而還不算自首.... ※ 編輯: care123 來自: 114.25.26.207 (04/03 15:55)
Panda1006:很明顯你眼殘看錯了 04/03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