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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五百萬元,甲並以自己所有房屋及土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擔保乙五百 萬元債權。不久之後,乙向丙借款八百萬元,乙並以其對甲之五百萬元債權,為丙 設定權利質權,乙並即通知甲此一情事。若乙屆至清償期時,未能償還對丙之借款, 試問:丙應如何對甲行使權利質權? 答案:若乙對甲先到期,丙對乙後到期,依905第1項,向法院提存 若乙對甲後期期,丙對乙先到期,依905第2項,請求給付 這是上述公職王的答案 我想請問板上高手,因為這題甲有為乙設定抵押權,那這一題能否可以 用906之1條,質權人要求債務人移轉房屋及土地給乙,享有房屋及土地 抵押權呢?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8.224.87
YKC96:我覺得可以~依906-2條=>895條=>準用878條 04/10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