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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 ericre:禠奪公權是公務員任用法28條裡不得任用為公務員之事由 04/16 11:29 → ericre:所以被褫奪=>當然停職(不用再停職處分),並依28條免職 04/16 11:30 → ericre:所以公務員身份已被剝奪不是暫停(如休職可復職) 04/16 11:33 → ericre:禠奪公權期間屆滿,要再考試及格才可以任用 04/16 11:33 那 撤職 休職 是否為任用法28條裡不得任用為公務員之事由 (依法停止任用) 所以也會被免職? 另 考績法12條 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是否若有獎懲抵銷 即不適用此規定 1大過+1大過 年終應列丁等 1大過+1大過+1大過+1大功 即不適用此規定??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51.14
ericre:第一題:撤職是撤離現職一年以上=免職,看撤幾年就幾年不得 04/16 23:00
ericre:任用 04/16 23:00
ericre:休職是六個月以上,看休多久,就多久不能任職,期滿得復職 04/16 23:01
ericre:第二題不確定@@:我的理解是抵銷後還累積兩大過者,丁等 04/16 23:06
sunisi:無獎懲抵銷指的是已無獎懲可資抵銷,可參考施行細則6II 04/17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