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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len1111 (零零漆)》之銘言: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 依刑法293條無義務遺棄罪 : 遺棄無自救能力之人~~~~~~ : 原則上來說 : 遺棄罪通常會伴隨依法依契約或是基於保證人地位 : 所以適用都以294居多 : 有沒有在什麼情況下會用到293 : 我翻書解題都是沒寫到293 直用294 : 盼望各位指點迷津 : 感激不盡 一.實務與通說概念:(積極移置) 293,普通遺棄罪,條文內的「遺棄」特指有保護義務的前提之下,所為的積極遺棄 行為,易言之,遺棄行為須造成無自救能力人脫離原處所而移轉至另一空間,並形成 生命、身體之危險狀態,始構成293條的「遺棄」,如果僅僅是消極地不為救助,在 無保護義務的前提下,則根本來說是構成要件不成就。(← 通說 + 實務) 二.部分學說之補充:(積極棄置) 另有學者就「遺棄」之行為態樣補充,認為縱未變更處所而僅將原處所與向外界溝通 之管道予以遮斷,使該無自救能力人無從獲得其他外來保護或救助之行為亦構成本罪 三.試舉例 (一)某甲於午夜時分行車經林森北路某段,不慎撞傷路人某乙,惟某甲肇事逃逸(刑§294) 若干時間後,某丙駕車行經該處,發現倒臥之某乙,想說別多管閒事,於是瞄了一眼後 即行離去(因無保護義務,不構成刑§294&293);又一段時間後,某丁開車經過該處且亦 發現倒臥之某乙,因聯想到多年之仇人某戊也有深夜醉臥林森北路之慣習,突心生怨忿, 於是將某乙拉致後車廂並駛往北海岸一處無人經過之處丟棄(§293之積極移置)。 (二)承上例,假若某丁所聯想到的不是仇人某戊,而是想到自己年少輕狂時也曾遭撞臥倒 於街頭,心生不忍,惟某丁乃通緝要犯,直接送乙到醫院或有可能使自己曝光,於是僅將 某乙運往某醫學中心急診室門口放置並在心中畫十字祈求某乙順利受救助;惟祈求似無效 用,昏迷中的某乙被惡人某己發現,某己雖未移置乙到別處,但卻利用視線死角,推來 掩蔽物蓋助某乙不被其他人發現,隨後吹口哨離去並想著隔天或許可以多一則社會新聞。 (§293部分學說補充之積極棄置;當然,縱不採積極棄置說,單純把積極移置的「脫離 原處所」擴張解釋成「包含同一座標下但是原處所條件被改變」的情況的話,也能硬是 構成積極移置) (例子中雜質多請多包含......) (不過是說293在考試上,比起294的考點來得少,實務補充的也不多,學說也沒太大爭議 ,現實中的案例出現機率也比294較少,所以多數坊間參考書在這邊大多是簡單帶過 真的要提的話,多半也是出那種「試比較293跟294之不同」的題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207.116
allen1111:大好人 給個推 04/20 12:08
saki01:真的好人 04/20 12:56
g331767:有看有推 感謝N大無私分享 04/20 21:48
h143c2000:感恩 04/21 00:51
Nonchikandes:哪裡哪裡 幫得上忙就太好了 : ) 04/22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