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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採共犯脫離理論的例子 如刑法28條立法理由: 著手前脫離且對結果無助力,非共同正犯 但是著手後能否脫離,見解就比較不一致(高院有判決明確採過) 這個應該是最高院採肯定見解的例子 100台上5925: 行為人參與共同之謀議後擬脫離犯罪者,如於著手前對其他共同正犯 已提供物理上之助力,或強化心裡上之犯意,則須在客觀上明確解除 前述對其他共同正犯之影響力,而切斷與其他共同正犯嗣後遂行犯罪 結果之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得對該犯罪之結果免責,而不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因為沒有限著手前脫離,只說共謀後脫離 如果著手後脫離,明確解除著手前助力 於行為時切斷與結果之相當因果關係 應該可以解釋成對結果免責,而不論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9.9.16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