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出處:102稅特 財稅行政 13 有婦之夫甲隱瞞已婚之事實,與乙女發生婚外情,1 年後,雙方協議分手,甲並同意 給付乙 100 萬元。試問:甲同意給付乙 100萬元之行為,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答案:A 想法: 是因為該協議係"不法原因之給付"所以強制有效嗎? 另外看過類似的題目 甲為維繫婚外情贈與乙房屋一棟,則其  負擔行為:背於公序良俗,無效  處分行為:物權無因性,有效 這題問的是同意給付的行為(負擔行為),如果照上面的解法,應該是無效?? 答案為什麼是A呢? ================================ 另外問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者,不在此限。 看到參考書上寫,"履行債務"不包括"代物清償" 為什麼呢? 是因為代物清償債權人可以不接受,如果為雙方代理會有利害衝突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28.243
alexYu:13,為了斷絕不法關係而為給付,非不法給付。 04/30 16:32
呃 那為什麼是有效呢?
joey78430:因為代物清償會有價值認定的問題,沒有公定價八萬一 XDD 04/30 17:03
g74532:之所以在原則上不准許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 主要是考量到利益 04/30 18:35
g74532:衝突的問題 阿你如果代物清償 不就代表他要受領別種給付 04/30 18:36
g74532:給的和原本債務所定的不一樣 這時會就可能存在本人不願意 04/30 18:38
g74532:以他種給付清償而代理人願意的情況阿 這時候就會有利益衝 04/30 18:39
g74532:突 04/30 18:40
嗯嗯 了解 ※ 編輯: threeyu 來自: 111.252.34.169 (05/02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