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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板上說這次身特四等很難,就跑來做看看 大致上沒有什麼問題,除了這一題 48 甲為內政部眷舍現住戶,申請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規定,發給搬 遷補助費,內政部認其不合現住戶之要件,予以拒絕。甲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A) 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B)復審、撤銷訴訟 C) 復審、課予義務訴訟 D)提起給付訴訟 我選A,考選部答案為C 想請問板上高手,是因為甲為內政部眷舍現住戶這句話 所以認定其有公務員身份或是遺族關係而具公務員身份嗎? 否則,非公務員身份者,不是應該提訴願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253.71
CX420:最高行政法院99年12月第1次決議 05/02 10:46
CX420:向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05/02 10:46
oxysept:遺族,請參閱公保法第25條第二項,這題出過申論喔! 05/02 11:12
bokctnw:我當然知道是保障法25條,但是,內政部眷舍現住戶,實務上 05/02 12:52
bokctnw:很多其實跟公務員或其遺族根本沒關係了,我只是覺得這樣出 05/02 12:53
bokctnw:應該會有爭議,還不如同35題一樣寫明為公務員的遺族就好了 05/02 12:54
Mondesi2006:怎那麼多最高行政法院決議的題目 05/02 17:51
willy1616:就是因為公保法有爭議,才會有99年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 05/02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