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terrain (冬天的雨)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課業] 整理了一下正犯與共犯之實務見解
時間Thu May 2 12:57:11 2013
: 發現一個很神奇的東西
: 釋109、28條立法理由、95年決議乍看之下一樣
: 來互相比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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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109 28條立法理由 95年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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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實行 參與實行 參與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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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 為己犯罪+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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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了嗎
: 為己犯罪未必有共犯之意(像是為己利即為自己犯罪)
: 幫助他人犯罪未必有犯意聯絡
: 這裡的爭議比共謀共同正犯大太多了(實務會導出片面共同正犯的結論)
: 但好像很少人提?
: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27.52.230.17 (05/01 17:15)
: 推 winterrain:不懂你的推論 05/01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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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條立法理由跟95年決議
: 以幫助他人之意,實施構成要件者,成立共同正犯
: 以幫助他人之意,實施構成要件以外行為者,成立幫助犯
: 因我國承認片面幫助
: 若片面幫助他人實施構成要件,就會成立共同正犯
: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1.173.97.223 (05/01 20:18)
這個誤會很大 9
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一定要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
95年決議我找不到
不過28立法理由所引用的實務見解
是在講正犯和從犯的區分
不是在講"共同"正犯和從犯的區別
原文是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亦為正犯
如果沒有犯意聯絡 是片面的幫助意思的話
這個成立的正犯
是指單獨正犯 而不是共同正犯
所以從頭到尾都沒有片面的共同正犯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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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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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23.103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61.220.23.103 (05/02 12:57)
推 loveflames:95年22次決議是只講正犯沒錯 05/02 16:18
→ loveflames:但28條立法理由有說該標準是區分共同正犯跟從犯 05/02 16:20
→ winterrain:不要被理由一開始的用語迷惑了 一開始是想表示共謀共同 05/02 18:02
→ winterrain:正犯 但實際原內容並非提到正犯 就一定是共同正犯 05/02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