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100年台上字第2643號 刑法上之殺人罪,不論積極行為殺人,抑消極行為殺人,均以行為人有戕 害他人生命之決意為其主觀要件,而刑法第十五條規定之不作為犯,則僅 止於消極行為之犯罪與積極行為之犯罪,在法律上有同一之效果,並非對 於犯罪行為之意思要件,特設例外規定,故被告之行為縱令客觀上係違反 法律上之防止義務,仍應視其主觀上之犯罪意圖,定其應負之刑責,非謂 一有被害人死亡之結果,即必負消極殺人之責。至同條第二項所指之危險 前行為,如係出於行為人故意犯罪之情形,對於防止其結果之發生並不具 備保證人地位,於事實上亦無期待可能性,縱因自己之前行為在客觀上有 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仍無從課以防止危險結果發生之義務。上訴人係為 逼債而出於重傷害之犯意,指使並與同夥毆打蘇○彬成傷,尚無殺害之故 意,其於蘇○彬受傷後著人將之棄置路邊後向消防局一一九報案並說出詳 細棄置地點,亦僅在避免被蘇○彬之友人發現各情,業據原判決依憑卷內 訴訟資料論鹚甚詳,自屬原審審判職權之合法行使,要無檢察官上訴所指 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之情形,另現行刑事訴訟已採當事人舉證先行原則, 檢察官於原審既未聲請調查證據,原判決即無所謂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依原判決之認定及說明,上訴人既係基於重傷害之犯意,並有重傷害蘇○ 彬之前行為,殊難僅因未將其送醫急救致生死亡之結果,即應令上訴人負 消極殺人罪責。 - 本案認重傷害致人於死並將人棄置路邊 只成立重傷致死跟293遺棄罪 要如何解釋無防止義務? 我知道有相關判決認傷害使他人跳海 有防止死亡之義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9.14.182.33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39.14.182.33 (05/02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