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在寫題目的時候覺得 債總 債各都要拿出討論 但是適用上有些難以區別 民227第一項 履行利益 民227第二項 固有利益 民360(買賣) 民495(承攬)之損害賠償包含固有利益嗎? 還是僅限於契約上之履行利益? 還是在討論契約責任上 一律以民227主張請求權人之固有利益 至於時效上 民365 民514 我看決議 適用章節之短期時效 那麼請問一下 若案例請求權已罹於短期時效者 可否以民227之民125時效規定15年還未時效消滅再為主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0.173.86
aaaaa66666:96年第8次決議不是不含加害給付? 05/06 14:30
fhuocrkt:請大寫T改標題成[課業],謝謝配合 05/06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