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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程車司機載客 發現前一位乘客忘了拿走的手機 雨傘 收為己用 何罪? 想法 侵占遺失物非業務侵占 保管乘客遺忘物非其業務 2.甲乙溺水 丙丟一救生圈 近救生圈之甲先拿救生圈 乙打昏甲搶救生圈致甲溺斃 何罪? 想法 殺人 不能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不符利益衡量) 問題是 無期待可能 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 或 無期待可能 避難過當得免除其刑? 3.行政法 考試科目更改之定性 有無信保適用? 如今年調查局 刑總改刑法+刑訴 法警增考體能 想法 考試規則效力對外 為法規命令 有信保適用 需有過度期 以上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51.14
evic1224:可是不搶死的就是他耶 05/12 21:15
pili012140:我知道 所以我說無期待可能 那效果是...??? 05/12 21:27
opm:緊急避難...-.- 05/12 21:28
hakato:人性考驗不負責? 05/12 21:35
jespershine:我覺的第1題討論的重點應該是~司機並未依信賴or委託關 05/12 21:52
jespershine:係而持有他人之物,普通侵占就不成立了更別說業務侵占 05/12 21:53
jespershine:故司機只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 05/12 21:54
jespershine:第2題我覺得直接用無期待可能性阻卻罪會有爭議~ 05/12 21:56
jespershine:最好避難過當+期待可能性減輕OR免除其刑。 05/12 21:58
Foxness:可否避免。 05/12 23:12
justfor48:1. 業務侵占 2. 阻卻罪責不成罪 3. 有信賴保護適用 05/12 23:37
tttggg:第二題,小弟見解:可以論傷害致死嗎?? 05/12 23:40
justfor48:目的依然相同,就算認為有程度上不同分開討論,結論一樣 05/12 23:45
jay111101:緊急避難不是本來就無期待可能性?? 05/13 01:00
jay111101:如果通過阻卻違法就不用討論罪責了巴~~頂多避難過當?? 05/13 01:00
Archi821:参見金田一少年事件簿悲戀湖傳說殺人事件 05/13 11:15
sneak: 可否避免。 https://daxiv.com 10/11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