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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221的處罰來看,本身從來就沒有考慮年齡, : 為何到222的時候,就要加重處罰呢?  其實 222I二增訂法理上是有道理的 如果227是保護兒少法益 221是保護性自主法益 那如果一個行為同時侵害而兒少法益和性自主法益兩個 處罰比單獨侵害其中一個法益重 蠻合邏輯的 : 為何只保護兒少呢?為何就不保護60歲以上的人呢? 研究顯示太早為性行為有害未成年生身心發展 而老人家晚年有性行為有助身心健康 針對60歲以上之人怎麼可能會有類似227的立法? 立論怪怪的 : 本罪章,不論新舊法,針對兒少保護本來就有法條去規範了。 : 簡言之, : 當年222②錯誤立法,加上民X壓力(可惡+要重罰),造就超冏的決議。 其實222I二真正的問題是 導致222I其他款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2I要怎麼適用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 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 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222I其他款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2I到底是甚麼關係 要加重二次嗎? : : 至於白玫瑰還有99年第七次刑庭決議的爭議 : : 亦即實務上 : : 將構成要件"14歲以下" : : 在決議中區分成"7歲以下"以及"7到14歲"兩種處理 : : "7歲以下"不論同不同意直接222 : : "7到至未滿14歲"若有合意即227 : : 若無合意即222 實務是採三分法 可以看丁說的理由 裡面有點出來 分成 合意 未為合意與否 違反意願三種 很多學者沒有注意到這點 如果是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男女為性交 1合意:過去 227 現在 227 2未為合意與否:過去227 現在222I二 3違反意願:過去222I二 現在222I二 這則決議留下一個更大的問題 如果是在未為合意與否與否而性交的情形下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是221 或227III? 如果是滿16是221還是無罪呢? 到現在還沒有太多人發現這個嚴重的問題 : 考試時, : 選擇題就依照實務。 : 申論題,原則上要見招拆招,ex:題目若有微言大義,當然要批判實務決議。 : 不然省些麻煩,直接用實務。 : : 可是變成似有違罪刑法定之虞 : : 而且就白玫瑰案來看 : : 實務似錯把"無拒絕"直接看成"有直接同意"的涵攝而用227處斷 : : 可議之處在 : : 無拒絕並不等於有同意 : 221 227立法修法沿革,與解讀角度如上述。 : 題外話, :   : 綠色部分,無拒絕≠有同意。 :  那我是否可以說:無拒絕=不同意(或稱違反意願)呢? :  舉例來說, :  若我是推銷業務員,我直接把商品(ex國語日報)放到你家,你也沒有說好or不好。 : 幾個周後,我過來收費用,請問您會付錢嗎? : 在民法上你不想買這東西時,有規定你一定要表示意見嗎? :  能不能說,你沒有表示意見就是一種不同意。 : : 因為重點在並沒去判斷該當事人是否未違背意願即斷之似有不妥 : ^^^^^^^^^^^^^^^^^^^^^^^^^^^^^^^^^^^^^^^^^^^^^^^^^^^^^^^^^ : 有點難讀懂.... : : 不過我這樣整理似乎也有怪怪的 麻煩指教 : : 若是這樣的話 : : 若A性侵7歲B女 明顯違背其意願 ->222 : : B女說好 ->227 : : B女未拒絕也沒說好->222? -- 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48.16
g331767: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05/14 20:04
g331767:法官自由心証,就像貪污「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說」 05/14 20:10
TJQAZ:挖勒~ 這裡以前不是很簡單嘛~現怎麼這麼難懂~ 05/14 20:25
TJQAZ:未為合意與否??這又來搞模糊滴~ 待會去看看決議~ 05/14 20:27
TJQAZ:小弟看完之後感覺通了~~才怪 呵呵~ 不過都說得好~ 呵 05/14 20:43
TJQAZ:應該是區分合意、非合意、丁說乘機性交(7Y以下)丙說非合意 05/14 20:49
TJQAZ:輸入法有問題一切換就斷~ 這是警示,別上網太久 呵呵~ 05/14 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