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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立論怪怪,可能是你誤解。與你說的""類似227的立法""無關。 : 從221出發,本身就不管年紀,只要未得同意(或稱:違反意願),就是屬於其射程範圍。 : 222只不過是221的加重構成要件而已,仍不改變它處罰標準:未得同意。 : 在還沒有現行法222I②以下各款時, : 當時的刑法體例內,針對年紀去做規範,早就有其他條文去處理了。 : 即當時舊221Ⅱ,也就是修法後搬家搬去227Ⅰ。 : 因此, : 在""221""體系底下(即"未得同意"範圍) : 本來就不應該用年紀來當作222條加重處罰的考慮。 : 不管年紀多大,只要違反意願,就是屬於221。 : 只是222I②就是硬是修出來了,不能不用;在搭配時事民X等壓力,後面就整個GG了。 : 從舊法到新法,221Ⅱ--> 227Ⅰ, : 關於"與未滿14歲者性交",新舊法的定刑都跟仍跟"未得同意"的221一樣重。 : 立法者明確表達"這種兒少的同意,是無效力"。 : 不然, : 為何"表面上得到未滿14歲者同意,而性交" : 卻處罰的跟未得同意的情況一樣重。 你講的都是舊法時代見解 在222I二出來後 就表示立法者已經改變想法 認為在未滿14歲的情形下 其同意係減輕不法構成要件事實 並非完全無效的 不然為什麼違反意願要適用比較重的222I二呢 : 您說:實務採三說,從丁說可看出。 : 但問題是丁說,決議不採。 決議不採丁說 是因為他的結論是要立法解決可能緩不濟急 並不是理由有錯 : 再者, : 就本罪章架構與法條文字,要怎麼看出來是採三分法呢? : 本罪章的最源頭地基條文,就是221跟227 : 221的「強暴、脅迫……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只是在表達這些手段,是違反當事人意願,意即:未得同意。 : 227條文,從體系與文義解釋,就是以"得同意"與221、225這範疇做區別。 227條文沒有寫得同意阿.. 而且認為227一定要得同意 會落入另一種思考陷阱 : 怎麼還會跑出來第三種所謂的""未為合意與否""呢??? 可以從決議文看出端倪 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性交,甲應論以刑法第二 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如甲對七歲以上未 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二 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為什麼第三行是說"非合意而為性交" 而不是直接寫"違反意願而為性交" 是想表示非合意包含 違反意願+未為合意與否 而且三分法這一說 就是當時參與決議的最高法院法官所表示的^^ 當然妥不妥當是一回事 但是我想應該可以一定程度代表實務的立場吧 : 如前文所述, : 若當事人沒有表示任何意見,難道就不能認定是屬於"未同意"嗎? 未同意不等於違反意願 如果條文221是規定 未經同意 或許就可以改成二分法 : 有什麼樣的例子或理由,認為這樣認定是有問題的,是會造成更大問題的呢? : 民法上,於當事人不想買東西時,都一定要有所表示嗎? : 假如說,"沒有表示意見"就認定是"同意",那以後大家都可輕鬆的變成超級業務了。 : 假如說,"沒有表示意見"就認定如同效力未定那種的"未為合意與否", : 在刑法上難道不會造成更大問題嗎? : 實務自己搞不清狀況,才會越來越混亂。 : (精確的來說,實務本來操作都沒問題。民X+新聞等等壓力下,搞的連實務自己都跟著混亂) : 84年以前,幾乎這部分(與未滿14者)沒有什麼大問題。 你說的沒錯 因為以前不是用有無違反意願判斷 : (84or88年舊法時代,有爭議點是在其他地方), : 等到84年兒少法出來,甚至88年妨礙性自主罪章跟兒少法修法, : 這部分就開始變成問題了。 : 特別法的部分,撇開不論。反正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那部份的爭議不是特別法優先普通法一句可以解決的 不過因為問題複雜 各種見解實務也還在角力中 就略過不提 : 單就刑法範圍, : 去爭論說未滿14歲者有無同意或是否同意,或有無同意能力,只是造成更多混亂。 : 處理or理解該罪章, : 1.就是同意與否二分法:得同意 vs 未得同意。 : 2.現行227雖在二分法的"得同意"的領域,但它只是從舊法221Ⅱ般位子而已。 : 這種未滿14歲者的同意,立法者早已經給了評價。(詳閱前文) : 因此,"其同意與否or是否有同意能力",本來就不是該去爭議的點。 : 3.暫時先不要將錯誤立法的222I②拉進來看。 : 如此,本罪章就可以很順利搞懂, 以上都是舊法見解 修法後 應該要重新作體系解釋 必須和222I二 一起看才能知道立法者的真意 更重要的是避免刑法輕重失衡 以及處罰性漏洞 : 也可以清楚看見在民X+壓力之後,實務是怎樣的鬼打牆的。 : 至於, : 未上榜前,以利害關係計,委屈自己當龜孫子,用實務見解解題。\ 我倒是覺得未上榜前 可以採用學說見解 多多挑戰實務見解 反正出題者可能學者可能實務 學說比較容許各種天馬行空的看法 : 上榜後,有那個位子,有那個資格,請多挑戰上級審, 至於上榜後.. 學說? 那可以吃嗎? : 甚至是最高法院那些老爺爺老奶奶們。 : 他們不見得是對的,只不過是有權機關而已。 : : 這則決議留下一個更大的問題 : : 如果是在未為合意與否與否而性交的情形下 :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是221 或227III? : : 如果是滿16是221還是無罪呢? : : 到現在還沒有太多人發現這個嚴重的問題 : 處理方式,如上述。 -- 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23.103
akira911:就整個"妨礙性自主罪章"是依據二分法來拆解分整個罪章。 05/17 03:42
akira911:因為一系列社會案件與民X輿論產生了99年7th決議。它乃針 05/17 03:44
akira911:對"未使用強暴等強制手對,與未滿14歲者性交"用了三分法 05/17 03:47
akira911:。整個罪章(適用到任何人)都是用二分法,但為何遇到"未滿 05/17 03:48
akira911:14歲者(精確區分:未滿7歲者一組,7歲以上未滿14歲者一組) 05/17 03:50
akira911:+未使用強制手對"時,體系中的一小塊為何就要轉彎變成三 05/17 03:50
akira911:分法呢?說穿了,就是因為民X壓力+第222條Ⅰ②已經制定了 05/17 03:55
akira911:,縱使第222條Ⅰ②是錯誤立法,還是不能把它擺在那邊不用 05/17 03:58
akira911:。實務立場就是很簡單,只要能解決問題就好。最高法院決 05/17 04:03
akira911:議,都是採用那個說理最正確的那一說嗎?還是向來是投票決 05/17 04:04
akira911:定用哪一說來當最後結論呢?最高法院的決議or判例被批而靜 05/17 04:07
akira911:靜移除的,又不是沒發生過。學說能吃嗎?學說是來足日理萬 05/17 04:08
akira911: 補 05/17 04:09
akira911:機的實務所不足or需求(推定學者們各各都很用功)。並不是 05/17 04:15
akira911:所有實務都很爛,但也不代表說每議題上,實務都是對的。 05/17 04:15
akira911:最後,對於您多次費心回文與不吝指點,致上謝意。 05/17 04:42
sneak: 因為一系列社會案件與民 https://daxiv.com 10/11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