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eetycool (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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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這篇新聞的法律問題
時間Fri May 17 10:04:34 2013
濫交6男全分手 國二女硬上學弟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一場單純的少年男女聚會,曲終人散後,13歲國一少男小軍(
化名)竟遭藉故留宿的14歲學姊小萱(化名)強脫褲、口交、性侵;事後,小軍以「初夜
」不堪回首為由提議分手,小萱竟威脅他︰「不准分手,否則就告你性侵!」嚇得小軍向
母親求援後,先一步告小萱性侵。
小萱年僅14歲,長相甜美,身高150多公分,身材修長,比同齡成熟,個性活潑主動,很
得男同學的緣。
警方調查,就讀基隆市某國中一年級的小軍(化名)3月31日逢週日,邀同學到家看電視
、唱歌;深夜時,同學相繼返家,大小軍一歲的學姊小萱,藉口她晚上沒地方睡,要求小
軍讓她留下,獲得同意;且因隔天是週一,小軍的父母早早就寢,不知小萱留宿。
隔天凌晨零時許,兩人同房時,小萱居然邀小軍說︰「我們來打炮好不好?」小軍以為她
在鬧著玩,邊脫褲子、邊開玩笑說︰「妳敢就來,當然好啊!」但馬上又把褲子穿上。
不料,小萱聞言立即把小軍撲倒在床上,強脫小軍褲子,一邊說︰「我不管,你答應了!
」替小軍口交後,再霸王硬上弓,性侵小軍。
分手就嗆懷孕告性侵
小軍說,當時他含淚遭性侵,事後不敢告訴父母,但越想越不甘,5天後向小萱要求分手
,小萱竟冷言說︰「我懷孕了,你要負責」、「不准分手,否則告你性侵!」小軍嚇一大
跳,跑回家向母親求援,哭訴遭性侵的經過。
小軍母親直斥「哪有性行為5天就知道懷孕的」,氣呼呼地跑到學校向老師「告狀」,但
得到令人傻眼的答案,原來,小萱已分別告該校6名二年級男同學性侵,6生正在接受學校
性評會調查;據悉,這6名男生都是小萱的「前男友」,全因想分手而遭她報復。
小軍的母親得知,決定先發制人,透過教官報警,警方調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小萱
函送。校方昨表示「已交法院調查,不方便表示意見」。
據悉,小萱自幼父母離異,母親改嫁後,與父親同住,後因父親身體不好,曾與奶奶住過
一段時間,但因不聽奶奶管教,才回到基隆與父親同住。
警方調查後,認為小萱疑似有性癖好,建議小萱父親帶小萱去醫院檢查,但小萱父親因自
己身體不好,加上收入不穩定,以無力管教女兒為由婉拒。
還有2家長要告少女
一名小軍班上女同學家長昨晚說,還有很多男生被小萱欺負,至少還有兩名國二男生家長
要告小萱性侵他們的兒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7/today-so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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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新聞有點疑問
女方被男方告妨害性自主罪這好像是刑法的罪
我疑問是12~18歲間應該
優先適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吧?國中應該是12~18歲間
但我看少年事件處理法好像沒妨害性自主罪
那適用於這一條第三項嗎?謝謝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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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82.123
→ Judicial5566:少年事件處理法是程序法的特別法 05/17 10:19
對阿,特別法不是要優先適用於普通法?
所以新聞寫錯了?
※ 編輯: sweetycool 來自: 220.133.182.123 (05/17 10:29)
→ l0215e:你是不是搞混實體法跟程序法了 05/17 11:39
所以問題出在?
※ 編輯: sweetycool 來自: 1.34.105.117 (05/17 12:22)
推 zynisch:實體法部分適用刑法,程序法部分少事法優先於刑訴適用 05/17 14:05
→ zynisch:另,若未經同意,構成刑法221或222,兩情相願才是227 05/17 14:07
推 aaaaa66666:應該是不當得利吧 05/17 16:34
→ big097:少年事件處理法有277條嗎? 05/17 18:49
→ big097:打錯 是227- - 05/17 18:50
→ lemondrink: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且強制性交最輕本刑並非五年 05/17 22:29
→ lemondrink:以上,不得依少事法27條移送管轄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 05/17 22:30
→ lemondrink:若無法依少事法27條移送,就不能以刑法追訴處罰 05/17 22:32
→ Searle:12歲...怎麼聽都不會有這個年紀吧@@ 05/17 23:01
→ Searle:a6超好笑XDD 05/17 23:02
推 mulder13:推A6,所以應返還其利益嗎?XDXD 05/18 12:48
→ yam00141:樓上XD 怎麼返還阿 again? 05/18 14:46
→ w79128:若女生滿14男生未滿14 實體法女生應依刑227I+227-1 05/18 23:20
→ w79128:程序部分應依少事法27II視其情節斟酌 若移送檢察官 就走一 05/18 23:22
→ w79128:不移送 就走保護程序 05/18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