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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丙訂約,由丙興建大樓,其後甲將該屋出賣於A 過程中,丙未依建築法規且偷工減料致該屋交付於A後6年 房屋樑柱傾斜影響A之居住 請問A得否請求甲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依第189條 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致他人受有損害, 除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外,定作不負其責 故甲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可不可以說 丙為甲債務輔助履行人(丙幫甲蓋房子讓甲出賣房屋) 依第224條,債務人應負同一責任,故A得請求甲負連帶賠償責任 請問第二種說法可行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0.173.85
eddieblue:我自己覺得: 05/23 14:14
eddieblue:侵權的部分沒辦法,而契約的部分如果要用227的話理所 05/23 14:15
eddieblue:當然要224。可以一起討論一下~ 05/23 14:16
a123647:甲丙契約成立在前,甲乙成立在後,兩者契約成立無關應無22 05/23 14:47
a123647:4適用,如果成立時間相反可以討論看看,不負責淺見XD 05/23 14:47
a123647:甲a打錯抱歉 05/23 14:47
eddieblue:不太懂樓上,可以論述一下嗎?麻煩你囉 05/23 15:30
clown38:看不懂a大說的 而且成立時間根本就不能用224了 05/23 21:19
clown38: 相反 05/23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