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之銘言: : ※ 引述《hsuxing (xing)》之銘言: :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 甲將乙殺死,復因怕被發現,而將乙丟棄深埋深山中; : : 此時甲之行為該如何論處? : : 殺人罪一定成立 : : 是否需要論述247遺棄屍體罪呢 : : 小弟之拙見.. : : 1.不罰後行為:無再成立247之必要 : : 2.想像競合從一處斷:概括犯意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 : 3.數罪併罰:出於數行為侵害數法益 : : 請教各位前輩哪一見解比較妥當 : : 我書沒有這題 是我自己想的 : : 還是有更好的見解 : : 指導 : 雖然推文有說該判例停止援用(理由不外乎牽連犯廢除) : 不過牽連犯其實沒死透 : 而是變成了實務上的吸收犯 : (有時用語是吸收關係,最高法院偶爾還會套用牽連犯的概念) : 吸收犯:以日常經驗或法理判斷,包括他罪或足以吸收他罪 : 棄屍能不能套用吸收犯視犯意而定 : 若是湮滅證據就可以 : 不然就用湮滅證據無期待可能性來阻卻罪責 : 但棄屍絕不是不罰後行為,因為可能侵害社會法益 無聊找了一下 有實務認為殺人和棄屍是數罪併罰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三號 ..................................................上訴人 為湮滅證據,將A女屍體丟入管道間下方蓄水槽內,係犯同法第 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遺棄屍體罪。上訴人先後以手肘勒住脖子、 後持石塊、磚塊毆擊A女頭、臉部致其死亡之行為,係在密切接 近之時、地,接續施行之數個殺人行為,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 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應成立接 續犯,論以一罪。再公訴人認上訴人於○○國小女廁中另以手指 插入被害人之生殖器內,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對於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因此部分無足夠之證據 足以證明上訴人有此部分之犯行,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對於十四 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係想像競合犯,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上訴人所犯強制猥褻而殺被害人及遺棄屍體二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74.139
TJQAZ:呵呵~ 小弟比較好奇W大的看法@@" 如果成立是數罪併罰肯認 06/04 20:55
jay111101:怎麼看起來怪怪的....應該是強制猥褻VS殺人棄屍競合巴 06/04 21:54
jay111101:前段已經說殺人棄屍為接續犯論一罪.... 06/04 22:02
jay111101:所以應該是強制猥褻+殺人數罪併罰 06/04 22:03
piercepaul:樓上,判決都說關於227的部分證據不足不成立了... 06/05 00:00
piercepaul:判決說到的接續行為是行為人分別持磚頭石塊砸被害人於 06/05 00:01
piercepaul:死,自然上的數行為刑法評價為一行為,只成立一個271 06/05 00:02
jay111101:喔~~看太快了!!有完整版嗎??? 06/05 00:19
gptomas:我覺得這篇的247 是指 把屍體 丟在管道間 所以才55 06/05 01:11
gptomas:更正 所以 才50 06/05 01:12
gptomas:跟 殺完人 走人 的247= 不罰後行為 不同 06/05 01:14
loveflames:數罪併罰也不是不行,實務好像沒把吸收犯用在殺人棄屍 06/05 09:36
loveflames:但是若要用罪數競合論去論一罪,現行只能用吸收犯 06/05 09:39
loveflames:因為棄屍不能用吸收關係跟不罰後行為 06/05 09:41
hsuxing:感謝冬雨哥贊助判決一文 06/05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