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y111101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課業] 96年輔大刑法
時間Fri Jun 7 23:01:34 2013
※ 引述《jespershine (阿杰)》之銘言:
: ※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銘言:
: : 後來又看到一個類似題目
: : 96年司法四等 刑法概要
: : 甲缺錢想買毒,持刀搶劫乙,乙反擊奪取甲的刀子
: : 甲拿起地上木棍欲再攻擊,乙在不得已情況下與甲對峙
: : 後來甲之男友丙經過, 以 為 甲受到乙 攻擊
: : 高點解答: 乙 之行為屬於合法之正當防衛 ,丙誤以為該行為係不法侵害
: : 並進而採取防衛行動, 屬於 誤想防衛
: : 雖然兩題的題目不同
: : 不過 正當防衛跟緊急避難 都是 合法行為
: : 因此一旦誤判 該合法行為 係 侵害時
: : 並進而採取防衛行動
: : 應該都屬於誤想防衛
: 有無成立犯罪適用哪像法律?第一步 先認定事實,第二 將法律要件涵攝到具體事實,
: 第三 事實與要件符合既構成該罪
: 第一題 第一步 認定事實
: 客觀事實,甲躲到乙家
: 主觀事實,乙認識到甲侵入我家,乙認識到把甲打跑
: 第二步 涵攝要件(要件套入事實)
: 刑23客觀要件 ,現在 (V) 不法 (X) 侵害 (V) -->不符合23,無法主張23
: 刑24客觀要件 ,緊急 (V) 危難 (V) -->符合24,可以主張24
: 接下來包攝主觀要件 ,乙對於刑24要件皆有認識,具有避難意思 可主張24
: (乙主觀有24,客觀有24,何來發生主客觀不一致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有人會認為說對刑24可主張,那對刑23會不會同時成立誤想防衛?
: 我想應該是不會的,因為刑23要件是我們包攝進去的,要件與事實不符合
: 就單純的不成立該罪而已) 我舉例:
: 甲把乙借甲的相機賣掉。
: 涵攝 竊盜客觀要件 , 破壞持有 (X) -->不符合 竊盜罪
: 涵攝 侵占客觀要件 , 易持有為所有(V) --> 符合 侵占罪
: 接下來包攝主觀要件,甲對於侵占罪的事實皆有認識 成立侵占罪
: (此時在包攝甲的主觀時就會直接認定甲有侵占的意思,而不會有竊盜的意思
: 而發生主客觀不一致的錯誤)
: 若照C大的想法,一開始認定事實時,就把要件丟下來的話,會變成只要
: 防衛情狀的現在、不法、侵害,有要件不符合時,就會通通變成誤想防衛,
: 如對自然界的侵害、對不符現在性的情狀..等。 像這題一開始就把要件
: 丟下來的話~就會產生問題..
: 客觀出現的事實 , 現在 合法 侵害
: ---->主客觀不一致(誤想..)
: 乙主觀想像的事實 , 現在 不法 侵害
: 但你有不合刑23時,再去討論刑24的對合法侵害時,你的主觀防衛意思如何轉
: 變成避難意思?不無疑問..(因為主觀上你已經先把要件丟下來,限定了
: 乙的主觀具防衛意思)
: 第二題的差別是,題目一開始就直接告訴你丙"誤以為"....直接認定
: 丙是誤認事實,就是發生了丙主觀所想的和客觀發生的事實有出入,
: 此時題目就限定丙的主觀是具防衛意思(認為有現在、不法、侵害),
: 其實你可以去看看所有發生錯的類型的題目,是不是直接都告訴你
: 行為人發生誤認的事識,如:客體錯誤(甲"誤"乙為丙),打擊錯誤
: (甲"誤"中乙),主體錯誤(甲"誤以為"自己是公務員)..等。
: 而此題也是一樣~~題目直接告訴你丙發生了誤認事實錯誤。
: 即丙主觀上具有防衛意思(題目做了限定),客觀上無防衛情狀,
: 這時就是走向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
: 但這時你不能說丙不能主張23是因為乙的反擊是合法的,所以只能檢討
: 可以對合法行為反擊的刑24,...這是不對的,因為題目已經限定了
: 丙主觀具防衛意思,不能再轉變為避難意思而主張刑24。
: 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文筆不是很好~~請見諒~
: 若有觀念錯的話~~還請討論指教....
剛和朋友討論了一下,有問題想請教
其中論述就不多說了,版上很多高手都露了一手
我就直接帶例子
=========================================================
[案例一]我直接套用原PO的例子改一下
甲被歹徒追殺,不得已跑到乙的家,乙以為甲是歹徒就把甲殺了
假設甲成立緊急避難
[案例二]就是典型誤想防衛的例子
甲攻擊丙,乙以為甲是歹徒,就把甲殺了,但原來他們在拍戲
乙成立誤想防衛
==========================================================
[案例一]如果按照jes大的看法不能成立誤想防衛
那我們就給乙避難過當成立271得減輕
[案例二]
乙成立誤想防衛阻卻故意變成276
==========================================================
兩個案例比較一下
[案例一]的乙防衛有理由判比較重
[案例二]的乙不知道為什麼卻判比較輕
兩個案例的乙都是基於防衛意識所做的攻擊,也一樣殺了一個人
為何案例一就要判比較重呢????
單純提出疑問討論.....
觀念有錯請告知~~~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9.243.109
※ 編輯: jay111101 來自: 116.59.243.109 (06/07 23:06)
推 TJQAZ:其實你所舉的例子都有防衛(避難)意思,只不過案例二過失是通 06/08 00:36
→ TJQAZ:說~ 也有人認位在罪責減免(就如同案例一) 06/08 00:37
→ TJQAZ:挖勒~ 剛剛地震搖還滿大力 @@" 06/08 00:39
※ 編輯: jay111101 來自: 223.143.232.33 (06/08 00:45)
→ jay111101:我只是覺得奇怪按照常理案例一應該要比較輕才對 06/08 00:47
→ jay111101:怎麼反而還比案例二重 06/08 00:47
推 TJQAZ:那是因為你用非法律概念去評價(一般人觀點) 06/08 01:02
如果我是用一般人的觀點看反而合理
案例一的甲何其無辜,他做的事確實是合法也是國家允許的權利(緊急避難)
甲有不該死的理由,因為甲被殺死等於把國家創造的秩序打一巴掌
乙被判有罪多出來的部分就算是對甲的死負責
但我用理性觀點來看就覺得怪怪的
因為乙也天真的以為他在做國家允許的權利(正當防衛)
但好死不死甲就是那極少數可以合法侵入他家的人
莫名其妙從無罪變故意殺人,完全要靠運氣決定他行為是否犯罪
所以我覺得甲的死亡應該不可歸責於乙
※ 編輯: jay111101 來自: 223.143.232.33 (06/08 04:34)
推 sssn1:個人覺得純粹是過失致死的刑責太輕所致 於人之常情不合... 06/08 15:01
推 sssn1:btw,案二個人覺得也過當 對方沒槍的話一般來說壓制也就夠了 06/08 15:04
→ jay111101:我到覺得案例二剛好,案例一才重,你今天只是想要合法的 06/08 17:34
→ jay111101:排除侵害,結果國家卻把你當故意犯來看待,這不是很矛盾 06/08 17:35
→ jay111101:這就好像告訴你,如果要主張2324最好先去擲筊,不然你運 06/08 17:43
→ jay111101:氣不好,就直接送你坐牢 06/08 17:44
推 sssn1:喔 我純粹就法律上刑的輕重而言 畢竟常常看到死了人結果關沒 06/08 17:44
→ sssn1:多久就出來 甚至還不用關的... 案一的話的確是很慘 可能只能 06/08 17:45
→ sssn1:看能不能主張到減多一點或免掉...? 06/08 17:46
→ sssn1:個人覺得過失致死和普通殺人刑罰輕重不能差這麼多 唉唉 06/08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