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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nterrain (冬天的雨)》之銘言: : : 發現一個很神奇的東西 : : 釋109、28條立法理由、95年決議乍看之下一樣 : : 來互相比較一下 : : 釋109 28條立法理由 95年決議 : :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實行 參與實行 參與實行 : :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 為己犯罪+參與 : : 注意到了嗎 : : 為己犯罪未必有共犯之意(像是為己利即為自己犯罪) : : 幫助他人犯罪未必有犯意聯絡 : : 這裡的爭議比共謀共同正犯大太多了(實務會導出片面共同正犯的結論) : : 但好像很少人提? : : 推 winterrain:不懂你的推論 05/01 19:28 : : 28條立法理由跟95年決議 : : 以幫助他人之意,實施構成要件者,成立共同正犯 : : 以幫助他人之意,實施構成要件以外行為者,成立幫助犯 : : 因我國承認片面幫助 : : 若片面幫助他人實施構成要件,就會成立共同正犯 : 這個誤會很大 9 : 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一定要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 : 95年決議我找不到 : 不過28立法理由所引用的實務見解 : 是在講正犯和從犯的區分 : 不是在講"共同"正犯和從犯的區別 : 原文是 :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亦為正犯 : 如果沒有犯意聯絡 是片面的幫助意思的話 : 這個成立的正犯 : 是指單獨正犯 而不是共同正犯 : 所以從頭到尾都沒有片面的共同正犯此事 雖然原文的正犯沒提到是共同正犯 但我覺得應該也可以解讀成共同正犯 因為實務上很難判定行為人主觀是幫助他人意思還是共同犯罪意思 所以不管哪種只要實施構成要件行為都不能算幫助犯 但我認為可以視為共同正犯是因為責任一體認定說 一個犯罪行為若有兩個以上的正犯,那這兩個以上的正犯所犯之罪必須重新評價 就好比竊盜罪 若有四個人甲乙丙丁,甲:毀越門扇 乙:手持刀械 丙:偷竊 丁:把風 這四個人都說沒有犯意聯絡,是路上剛好碰到使個眼色就互相幫忙 那個別為正犯 只有丙會成立321甲354+306乙丁306 實務根本不可能這樣判,一定是每個人都是321 如果要說正犯是要以全體行為做為評價,那意思不就是共同正犯的責任一體認定??? 另外有個疑問 如果只是要認定為單獨正犯 就直接針對行為人所做的行為單獨評價就好 為何還要解釋主客觀的標準呢??? ※ 編輯: jay111101 來自: 116.59.246.97 (06/12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