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u123789:行為人未認識到「侵入他人住居」,主觀應該無故意。 06/14 07:37
行為人是否認識為他人住居並非所問,306只要無故即構成要件該當
有無認知他人住居可在罪責減免
→ jespershine:是嗎?要認識到吧!有學者這樣說嗎? 06/14 09:06
構成要件不該當就走不到阻卻違法事由,又何以知道是否無故??
※ 編輯: jay111101 來自: 116.59.246.97 (06/14 09:17)
→ Judicial5566:不須認識?那「侵入他人住居」不是構成要件囉? 06/14 09:17
→ jay111101:我覺得不是全部條文都是不法要素,就像殺爸爸罪 06/14 09:36
推 boycocolee:個人淺見,構成要件仍需討論主觀,主觀不具意欲認知 06/14 09:43
→ boycocolee:僅論過失 ,本罪無處罰過失,故無罪 06/14 09:44
→ jay111101:就像我前篇推文舉的竊賊要偷甲家誤偷乙家,能說320? 06/14 09:47
推 boycocolee:320的侵害法益為財產法益,偷錯家,主觀還是有侵害他人 06/14 09:55
→ boycocolee:財產的意欲呀 06/14 09:55
→ jay111101:若無不法,主人就不能合法正當防衛 06/14 09:56
→ jay111101:不可能要主人問每個306的人:請問你是不是故意進入我家 06/14 09:58
→ jay111101:才能主張23,問完也許侵害已經造成 06/14 10:00
推 boycocolee:我瞭解你的立足點了,但我還是會討論到構成要件就結束 06/14 10:02
→ boycocolee:哈,感謝切磋指導 06/14 10:02
→ jay111101:如果不寫自醉行為還真不知道那題有什麼可以寫… 06/14 10:06
→ jay111101:不知道有沒有高手可以提點一下別的爭點 06/14 10:07
推 boycocolee:吃水果呀! 我猜,呵 06/14 10:07
→ Judicial5566:你去看那份身特的考卷你會發現真的還沒啥可寫的 06/14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