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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大家討論原因自由行為,發現自己忘得差不多,趕忙複習一下發現一個問題 題目出處:李允呈刑法總則 P.264 例2 甲計劃槍殺晚上七點下班的乙,未料乙突然加班,甲只好在原地等待,因長時間的無聊, 故開始喝酒,原本打算只喝一杯,但一不注意一杯接一杯,最後喝到超過自己酒力極限而 呈現酩酊狀態(無責任能力),之後在酩酊狀態下開槍殺死十點下班的乙,問甲如何論處? 這題如採例外說(我就是很不會操作例外說) 個人想法: 一、甲喝酒後開槍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一) 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若無甲開槍之行為亦不會造成乙死亡之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甲開槍 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且其後風險實現;主觀上,甲對於構成殺人之事實明知並有 意使其發生,甲具有本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 違法性: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三) 罪責: 1. 甲於行為時已陷入酩酊狀態(無責任能力),似得主張第19條第1項進而阻卻罪責。 然有疑義者在於,甲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行為是否屬於原因自由行為? 2. 原因自由行為成立要件,須行為人對於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具有故意或過失,並 且在先行階段對於一定法益侵害具有故意或過失。題示情形,甲一不注意酒一杯 接著一杯,對於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具有過失,且甲於喝酒時,對於其後開槍造 成法益侵害具有故意,甲之行為屬於原因自由行為,故其行為時應認其仍具有完 全責任能力。甲別無阻卻罪責事由,甲成立本罪。 (四) 結論: 甲成立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本題書上是用構成要件模式去解,結論是甲成立過失致死。(這部份懂) 我自己寫完覺得很心虛,因為例外說的肯定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在於,自陷無責任能力 行為本身對於其後之結果行為「根本上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喝酒與其後的開槍行為要 有因果關係。本題甲就算不喝酒,他還是要殺乙啊!!!還是我根本就是把例外模式的操 作給用 錯 了 (很慌) 希望版上先進指點.... 另外前面j大所附的圖我看不太懂 = =" -- 原本很討厭聽故事,後來又很喜歡聽故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8.0.84
HSUS:撲馬的書有對例外說有批評了一下 你可以去翻一下 06/14 22:08
我沒有樸馬的書...可以大概論述一點嗎?
ryan5566:甲喝酒時知道他喝醉後會殺乙嗎??? 06/14 22:20
ryan5566:我覺得這個點蠻重要的 06/14 22:20
ryan5566:畢竟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需要行為人對原因行為及結果行為 06/14 22:21
ryan5566:都有故意或過失 06/14 22:21
有啊!他還在等待時就想殺乙了,在喝的時候也在等乙吧?也可以想成還在喝(已經醉了) ,看到乙下班就跑去開槍 ※ 編輯: xerady 來自: 36.228.0.84 (06/14 22:36)
jay111101:原因階段過失結果階段故意也算過失形原因自由行為 06/14 22:39
jay111101:我覺得原因階段過失是因甲本無意利用喝醉來達成殺人目的 06/14 22:41
jay111101:如果甲沒喝醉也許會在理性控制下會放棄 06/14 22:51
jay111101:對喔,為何你原因階段過失結果階段故意會成立故意呢??? 06/14 22:58
例外說判斷構成要件故意或過失的時點在結果行為 ※ 編輯: xerady 來自: 36.228.0.84 (06/14 23:00)
adsl18858:我覺得原因自由行為用間接正犯說來理解比較 06/14 23:02
adsl18858:容易理解 06/14 23:02
小弟貪心寫考卷看能不能通說實務併陳,但是又不太會用
jay111101:有點怪怪的,你要用例外說解為何還帶原因自由行為??? 06/14 23:03
例外說不能帶原因自由行為嗎 @@"
HSUS:他認為國內的例外說 忽略了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的客觀關聯 06/14 23:03
HSUS:只重視主觀關聯 就跟你的想法差不多 06/14 23:04
對,但主觀上在先行行為甲好像也沒有管他有沒有醉,他是「無聊」才喝酒 不是為了壯膽啦什麼之類,所以我才覺得很怪。還是依例外說,甲其實「不是」原因自由 行為,可以主張19條1項阻卻罪責,但是把要件套上去,明明又都符合 = =" ※ 編輯: xerady 來自: 36.228.0.84 (06/14 23:12)
jay111101:喔~~~我懂了,可是這樣看起來例外說頗不合理的.... 06/14 23:12
HSUS:例外說的邏輯跟過失自招危難一樣 你這樣理解就好了 06/14 23:19
消化一下,但可以點一些關鍵字嗎= = ,兩者間的關係有點打結 ※ 編輯: xerady 來自: 36.228.0.84 (06/14 23:29)
HSUS: 行為人是故意或過失自招危難就不能阻卻違法(實務看法) 06/14 23:32
HSUS:同樣邏輯 把自招危難改成自陷無責任能力就好了 06/14 23:33
HSUS:至於故意過失的定義前置說和例外說都一樣 06/14 23:35
哦哦,那就是套就對了嗎@@,故意過失的定義前置跟例外好像不太一樣吧@@ ※ 編輯: xerady 來自: 36.228.0.84 (06/15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