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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複習到緊急避難想到一個奇怪的問題... 甲、乙兩人為兄妹,乙(妹妹)患有腎臟疾病故長期洗腎渡日。某日乙病況突然急轉直下, 醫師告知甲必須儘速幫乙換腎,否則會有生命危險。甲知道自己符合換腎的標準,但因怕 痛,又聽鄰居說少一個腎會影響性功能,故猶豫不決。一個禮拜後,乙便因病情惡化過世 。問甲如何論處? 我在想甲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可是想幫他找阻卻違法事由,想到緊急避難。可是生命法益 跟黑桃二一樣無敵啊 = =!衡平性過不了。還是根本在構成要件就可以打掉?? 雖然有點白癡的發想,可是還是希望能找到一個答案,謝過各位了! P.S 版主大這篇標題不知對不對,若要更改我會更改~辛苦了 -- 沒有過去跟未來,要怎麼活在當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162.31
MJdavid:標題沒錯 但是甲怎麼可能成立過失致死 06/17 20:34
pleaseCLAP:雖然是兄妹,但有換腎的義務嗎@@ 06/17 20:35
roder:過失致死??你法條是讀去哪邊了阿... 06/17 20:37
鞭好大力= =,甲不是有救助義務嗎??他居然見死不救 是說我的想法也錯了,對甲來說好像也沒什麼緊急危難存在
yanki826:應該不太可能過失致死 假設你生重病一大堆人就會開始推薦 06/17 20:37
yanki826:醫生 或是鄰居會說某某也是 就開始找醫生 06/17 20:39
yanki826:應該從頭到尾都沒過失致死吧?! 06/17 20:40
poeoe:哪來的過失致死阿? 06/17 20:42
就是甲有保證人地位,他見死不救= = ※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62.31 (06/17 20:46)
d3158940:不成立不作為(因為哥哥不具保證人地位)~不成立過失致死 06/17 20:46
yanki826:法律上沒有規定親屬一定要捐器官吧?! 06/17 20:47
xerady:真假= = ,那如果甲變成乙的老爸? 06/17 20:47
skipbeat1005:保證人義務(§15)為防止之義務 哥哥沒有義務要捐腎 06/17 20:48
skipbeat1005:給妹妹啊? 06/17 20:48
d3158940:沒有道理不捐腎就要付刑法上的責任吧~ 06/17 20:49
skipbeat1005:為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 06/17 20:49
pleaseCLAP:變成爸爸也不用一定要捐吧@@ 06/17 20:50
有作為可能性,又有保證人地位 甲有救助義務,但是叫他捐腎也好像不太可能 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寫= =
d3158940:見死不救不等於有保證人地位吧@@~ 06/17 20:50
xerady:可是他們都最近親人了.... 06/17 20:51
yanki826:報紙那些都是自願的啊! = = ~ 06/17 20:51
※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62.31 (06/17 20:54)
roder:見死不救是和遺棄罪有關吧 但這也一樣不成立 06/17 20:51
d3158940:如果以元PO的過失致死來講,光在主觀要件上就不成立過失 06/17 20:52
d3158940:而是故意的吧!!因為題目說哥哥知道妹妹不換腎會死掉~ 06/17 20:52
pleaseCLAP:他快淹死,不拉他起來就不行,但捐腎太over 06/17 20:52
poeoe:最近親人也沒有課與捐內臟的義務阿 而且如果真有義務 就變故 06/17 20:55
poeoe:意殺人了吧 06/17 20:55
d3158940:舉個例子...如果A的小孩因為先天性心臟病需要換新的心臟 06/17 20:57
d3158940:那A不捐心臟是不是就應該負刑事責任? 06/17 20:58
對啊,可是這個好像沒有作為可能性,因為一換掉A就死了!! 我是這樣想啦= = 但是甲弄掉一個腎又不會死.... 還是作為義務有一個什麼限制之類的,我不知道@@ 所以才跑上來問了 ※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62.31 (06/17 21:00)
jay111101:你把救助義務放的太寬了巴........ 06/17 20:59
MJdavid:舉心臟的例子不對吧 一個人只有一顆心臟...捐了不就掛了 06/17 21:00
snow21:這要是成立的話很多人都得判刑了 06/17 21:00
d3158940:我也覺得舉心臟的例子有點嚴苛,不過還是想讓原PO了解救 06/17 21:02
d3158940:助義務的範圍真的不應過廣= =~ 06/17 21:02
joy15:沒有保證人地位,結案 06/17 21:03
我一直把保證人地位跟救助義務綁在一起 有保證人地位就有救助義務= = 就像snow21大所說,這樣下去不都一堆人判刑 可是如果去解題,總要寫一個....理由,但是我又寫不出來 救助義務有,但是好像有個限度,那這個限度是什麼= = ※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62.31 (06/17 21:06)
jay111101:我誠心覺得原PO走火入魔了..... 06/17 21:04
MJdavid:我怕原PO想到那萬一甲的職業是船長呢 06/17 21:04
xerady:MJ大你加強了我走火入魔的程度= = 06/17 21:07
jay111101:而且你要說甲見死不就也不是過失致死阿..... 06/17 21:07
MJdavid:不 你是人倫和法律上救助義務搞混了 06/17 21:08
d3158940:15條~293~294~還有保證人地位再看熟一點~看會不會比較通! 06/17 21:09
Ler:題目不會這樣考 結案 06/17 21:11
Hirano:沒刑責,結案 06/17 21:13
xerady:還是在罪責用期待可能性?那這樣醫生就可以正當防衛了ㄟ 06/17 21:17
jay111101:你要說那個限度的話我覺得至少要有直接因果關係 06/17 21:18
d3158940:我知道原PO問題在哪了!! 原PO的刑法三階段有點搞混了... 06/17 21:18
xerady:真假???哪裡?? 06/17 21:19
d3158940:醫生在構成要件層次就不成立了~不可能會跑到罪責。況且 06/17 21:19
jay111101:你這案例沒辦法證明甲捐腎後妹一定不會死 06/17 21:20
d3158940:正當防衛視阻卻違法那邊,不是用在期待可能性 06/17 21:20
對不起是我說太快了 我的意思是有一個醫生丙的話,他可以把甲壓到手術臺= = 因為會進到罪責表示具有不法,那不就可以正當防衛了 好啦我知道又要被鞭了....... ※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62.31 (06/17 21:22)
fa020423:無罪啦......沒有救人的義務 06/17 21:23
jay111101:你說的情形是緊急避難不是正當防衛.... 06/17 21:24
如果有一個醫生丙壓甲去手術 (麻醉甲又割甲腎) 就會有緊急避難可以討論(書上是捐血例子) 這邊的話書上有說啦,我也是看到這邊才想到這個問題 為什麼不討論正當防衛,然後再逆想回去,甲有什麼不法嗎? 然後又想對啊,甲有救助義務不救人,那不是見死不救? 可是要甲割腎下來又說不過去,甲就是怕啊,而且少一個腎感覺很恐怖 然後就再想要怎麼幫甲脫罪,又找不到理由 就跑上來問了 ※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62.31 (06/17 21:30)
fa020423:這有點像考過的 某人自殺犯什麼罪責...還真的有人覺得自 06/17 21:25
fa020423:殺還要被判刑 06/17 21:25
jay111101:甲構成要件就不該當了怎麼還會進入罪責..... 06/17 21:26
HLPT:根本就無罪 你太鑽牛角尖了 06/17 21:27
harvey3890:原Po在本例中有反面構成要件錯誤 06/17 21:29
正在研究
louis123321:完全凸顯了保證人地人的窘境阿XDDD 06/17 21:30
louis123321:如果構成要件不該當 為何女兒掉到水裡就要救? 06/17 21:30
louis123321:換腎卻不用救呢 其實大家心中都想著:換腎好像太超過 06/17 21:31
louis123321:但完全還是找不到可以適合把這問題處理掉的層次 06/17 21:31
louis123321:救助義務是你有救他的義務 掉到水裡有 腎病沒有 呵呵? 06/17 21:32
louis123321大正中我紅心
jay111101:像我剛剛講的要有直接因果關係,不然客觀歸責就打掉了 06/17 21:33
d3158940:JAY111101有說了,你不能保證捐腎妹妹就不會死~ 06/17 21:33
louis123321:每個人都會說 法律又沒有說你腎病我就有要換腎的義務 06/17 21:33
jay111101:動手術的風險不可能完全由甲承擔巴?? 06/17 21:33
d3158940:掉到水裡是真的表示你不救他~他就一定會死~ 06/17 21:33
poeoe:要當一個人被社會期待或信賴做某行為時才有作為義務 06/17 21:34
louis123321:整個救助義務範圍非常空泛 寫考卷倒是不用想這麼多 06/17 21:35
louis123321:法律人標準的大招尻下去 先寫結果 理由亂掰也行 06/17 21:35
louis123321:理由就板友都講了 你就全部塞進去就會有基本分了 06/17 21:36
d3158940:不得不同意路易斯說的,只要言之有物~管他對還是不對都對 06/17 21:36
louis123321:記得法律人的邏輯是:先決定結果 理由再找就可以 06/17 21:37
xerady:好像也只能這樣= = 06/17 21:39
※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62.31 (06/17 22:22)
barbossa:個人生病算是被危險源侵害法益? 06/17 22:36
isly630:絕招就是對嚴重破壞自身法益(切腎算重傷),無期待可能性 06/17 22:54
isly630: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只是論過失第一皆都不該當 06/17 22:55
stevenchiang:其實不管前面寫啥,最後只要開一個無期待可能性就贏了 06/17 22:57
stevenchiang:實務切腎是重傷說 06/17 22:58
holmestea:依照社會一般人觀念,親屬不捐器官就要被處罰 06/17 23:00
holmestea:且欠缺期待可能性,救助義務是指承擔法律上的危險風險 06/17 23:02
holmestea:而不是道德上的捨身取義,結論 以上亂掰的XD 06/17 23:02
jay111101:如果甲構成不法,不止醫生可以正當防衛連鄰居也變成教唆 06/17 23:03
jay111101:犯了..... 06/17 23:03
louis123321:是阿 這就是用期待可能性解的超級盲點 06/17 23:04
louis123321:但這前面本來就很難解決 題目甚至可以加 如果你不救 06/17 23:05
louis123321:你的兒子/女兒 100%因腎病而死 反之100%會活 06/17 23:06
MadStanley:生命無價,人性尊嚴,這我有看到過討論。 06/17 23:07
louis123321:法律上的救助義務這句話並無法合理解釋掉下水要救 06/17 23:07
louis123321:腎病就不用救 06/17 23:07
holmestea:不過考試真的出這題,還滿好寫的,只要話虎爛分數就拿到了 06/17 23:21
ryan5566:louis大的問題就是價值判斷囉 法律認定本來就在於價值判 06/17 23:22
ryan5566:斷 言之成理 要件內容正確 改題老師心胸寬闊的話 06/17 23:23
ryan5566:基本上分數都拿的到吧 06/17 23:23
sssn1:...也沒有人能保證甲接受手術就不會有危險 說不定感染就掰了 06/17 23:49
sssn1:考慮到重大身體甚至生命 期待可能性微乎其微吧? 06/17 23:50
sssn1:然後換下一個活著的某人再來負過失致死? 又不是躲避球orz 06/17 23:51
所以在找讓甲不成立的理由,我也覺得不可以啊!
bt011086:衷心建議你去補個習. 06/18 00:09
no13:讀書讀哪去了。。。。 06/18 01:15
bt011086:似是而非的見解很多 多看書多思考吧 真有誠心要問 站內信 06/18 01:55
mikami1027:救助義務的地步有到捐內臟嗎? 06/18 11:17
我也是在想救助義務所賦予的作為義務有個限制,那這個限制的標準是什麼 阿知,就放著給他.....發霉~
isly630:而且因果關係不宜過度擴張,不然連爸爸媽媽鄰居都適用了 06/18 12:12
甲、乙兩人為兄妹,乙(妹妹)患有腎臟疾病故長期洗腎渡日。某日乙病況突然急轉直下, 醫師告知甲必須儘速幫乙換腎,否則會有生命危險。甲知道自己符合換腎的標準,但因身 負巨額卡債,又知道乙有保險且受益人在甲名下,心想乙死了也好,還可以領保險金還卡 債,故對於醫師所發之警告不為所動。一個禮拜後,乙便因病情惡化過世。問甲如何論處? 本題甲是否成立殺人既遂之不作為犯?個人認為成立,客觀上具有保證人地位負有救助義 務而不作為,主觀上具有間接故意,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 ※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44.29 (06/18 13:11)
adsl18858:兄妹可不在法律規定的保證人地位,那是學說自己說的 06/18 20:51
adsl18858:因此當牽涉到重大身體法益時更應該要限縮適用 06/18 20:52
個人覺得保證人地位是一個很難介定的地方 也有學說提密切的共同生活關係,那題意兄妹算不算? 如果題目把甲乙改成父子關係,那總該有保證人地位了吧? 大家的課本裡都有很多種例子,也有很多種說法 但這些不是我的問題核心 上面也有版友提出因果關係的問題或客觀歸責加以排除 但如果把題目設定成遺棄罪(294後段),行為犯不用檢討因果關係跟客觀歸責 那問題不就又要回到原點了 所以小弟提出本題的主要問題不在於保證人地位的建構 也不是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而在於保證人的作為義務應該達道什麼程度?可以無止盡的上限嗎? 但總不能要求保證人捨身取義吧? 有在網路上試著找答案,是有找到一段文字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aartic102.aspx 「作為義務之界限」方面,作為義務之內容並非毫無界限,應是具體個案而定,可以參考 容許風險的概念,亦即在一般價值判斷上,對於當時情況下的風險控制的合理付出就是作 為義務人義務界限之所在。」 這邊有提到一點,用一般價值判斷,對於當時情況下的風險控制合理的付出 如原題,基於一般價值判斷,若要甲割腎救乙並不合理 所以是「構成要件不該當」嗎? 小弟有去書局翻了一下教科書 好像是用期待可能性的方式去解決,但如此醫生丙就可以壓甲割腎了,主張23不用考慮衡 平性。 網路上另有查到 http://ppt.cc/cdxh http://ppt.cc/5wqO 這兩篇好像有提到作為義務的界限 不過看不到內容 = =
adsl18858:更有學者認為只有危險前行為是唯一的保證人地位 06/18 20:52
jay111101:樓上說的學者是黃榮堅老師巴??不過他的危險前行為的解釋 06/18 22:41
jay111101:和別人也不太一樣 06/18 22:41
※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60.8 (06/18 23:19)
jay111101:遺棄怎麼不用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代表行為人也 06/18 23:39
jay111101:沒有預見可能性,一樣構成要件不該當 06/18 23:39
jay111101:你這題跟遺棄完全沒關係,因為你主觀已經認為不捐腎妹就 06/18 23:41
jay111101:死 06/18 23:43
jay111101:保證人地位本來就是沒辦法用具體表示,因為你設定好就有 06/18 23:45
jay111101:可能侵害到別的法益,所以我覺得還是偏客觀判斷會比較好 06/18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