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f (g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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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題] 102鐵特高員三級-民法
時間Tue Jun 18 20:39:04 2013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出處:102年鐵特高員三級民法第5題
題目:下列何者為要物契約?
(A)物品運送契約 (B)動產租賃契約 (C)使用借貸契約 (D)合會契約
答案:(C)
答案(C)為要物契約沒有異議,但(A)為何不算是要物契約呢?
我上課學來的定義是:要有物之交付才能成立的契約稱之為要物契約
我的疑問是既然要運送物品,不把東西交給對方如何成立契約?
難道是說託運單填發完成交到運送人手中那一瞬間就算是物品運送契約成立了
把託運物品交付給運送人並非成立要件,請問是不是這樣呢?
煩請大家指教一下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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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3.193.165
推 qqkz:物品運送契約,不以物品之交付或託運及提單之作為為成立要件 06/18 20:57
→ qqkz:故為諾成及不要式 鐵路法第46條也有說喔^^ 06/18 20:59
→ grf:所以說口頭上承諾即成立物品運送契約了嗎@@? 06/18 21:01
推 qqkz:鐵路法 46條 旅客物品之運送契約,經鐵路機構承諾運送後成立 06/18 21:28
推 m760112:諾成=不要物 06/19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