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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之銘言: : 以下是個人看法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本款為客觀處罰條件 : 非明文之客觀構成要件:喝酒(若行為人未認知也可罰,就違反了刑法謙抑性)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本款為客觀處罰條件(用語為足認,可見非行為人之認知→非構成要件) : 非明文之客觀構成要件:喝酒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客觀構成要件: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 : 客觀處罰條件:不能安全駕駛 : 有人有其他看法的嗎? 用客觀處罰條件的原理來判斷應該有一點眉目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94255 以上是前面版友題供的連結 文章代碼(AID): #1Hk8Npo3 我記得客觀處罰條件是用來「限縮」刑罰的發動 所以如果把某一要件蓋掉,如果仍能對法益造成侵害,那麼該要件就是客觀處罰條件。 反之,如果蓋掉以後,就不會對法益造成侵害,那麼就是構成要件要素 那麼把法條一條一條展開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零點零五以上。 2.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 全駕駛。 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後面都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小弟判斷(只是個人判斷可能會有誤),三款全部都是「構成要件要素。」 上一篇發問被鞭,這一次回答應該又要被鞭...|| 鞭小力一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8.3.46
babyyama:請問185-3 和185-4 競合是哪一種競合?@@ 06/19 22:44
leopastiom:恩...兩條侵害法益不相干 數罪併罰吧 06/19 23:07
ch858mit:185-3 和 185-4 是 "二" 行為決意 ==> 數罪併罰 06/20 08:37
loveflames:構成要件要素須行為人認識該事實,立法精神應該不是要 06/20 08:45
loveflames:求行為人知道酒精濃度才能罰吧? 而且客觀處罰條件是否 06/20 08:46
loveflames:只能用於限縮學界也無定論 06/20 08:47
到底是擴張刑罰還是限縮刑罰,反正看個人覺得哪個有道理就用哪一個 至於行為人是否認識到數值,我覺得不用,他只要知道「喝酒開車有危險」就夠了 ※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61.192 (06/20 10:26)
loveflames:所以我覺得喝酒開車是隱藏的構成要件,而12款是客觀處 06/20 10:30
loveflames:罰條件 06/20 10:30
xerady:行為人不是只要認識到事實就好了?不用認識到法律吧? 06/20 10:50
xerady:像普通殺人既遂,行為人也不用知道 客觀歸責、因果關係這些 06/20 10:51
xerady:構成要件要素,他只要知道自己殺了人就夠了→我是這樣想 06/20 10:52
loveflames:認識酒精濃度超標不是認識法律,認識酒精濃度超標犯法 06/20 12:15
loveflames:才是認識法律 06/20 12:15
loveflames:第2款用語為足認,總不會指行為人足認自己行為犯法吧? 06/20 12:17
xerady:但是不知道185-3條的規定,怎麼知道自己超標? 06/20 12:36
loveflames:超標指的是知道濃度超過某個值,不是知道違法 06/20 12:42
loveflames:例如知道濃度0.55,不見得知道濃度0.55違法 06/20 12:45
xerady:ㄜ~~你這樣一講我也變得不確定,有沒有學者的說法可以參閱 06/20 14:36
xerady:一下 = =",小弟也不是很確定哪 06/20 14:37
kelly2005:客觀處罰條件應該是和罪質無關者 06/20 19:37
kelly2005:個人認為這是構成要件 06/20 19:38
loveflames:可是構成要件一定要認識該事實 06/21 13:49
xerady:對啊= = 事實就他知道喝酒了,開車會有危險→這樣就可以 06/22 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