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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t20502 (傲笑紅塵)》之銘言: : 大家好 : 小弟有一問題向各位求教,還請各位不吝指教,問題如下︰ : 乙前往甲家中作客,不料起了紛爭,乙一怒之下竟拿起桌上的菸灰缸 : 往甲方向砸去,甲躲過,但卻砸中躲在暗處伺機行竊的小偷丙,請問乙 : 的刑責? : 懇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謝謝! (試著回答看看,若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教) (一)乙對甲不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刑法上傷害罪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討論無實益。 (二)乙對丙是否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1. 通說上,對於犯罪之產生與否有下列二種說法(即所謂法定符合及具體符合), 端視其行為是否發生重大偏離或失誤。 2. 乙對丙躲在暗處無法預見,應屬重大偏離,採具體符合說。 3. 乙主觀上傷害之人非乙所認知之人(某甲),屬結果發生與犯罪人想像不一致, 對其傷害結果不具故意,僅討論過失。 4. 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 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應注意指的是預見可能性,能注意指迴避可能性, 而不注意指的是注意義務的違反。 5. 於題,甲對於丙躲在暗處應無法預見。那是否能注意呢?以下分四種說法: (1)主觀說:以個人主觀標準作認定。 (2)客觀說:以一般人之主觀,輔以一般經驗為斷。 (3)折衷說:採罪疑唯輕原則。行為人注意能力高於一般人,以一般人為斷; 而行為人注意能力低,就參考主觀說。 (4)類型化說:認為應參考行為人之行業、教育程度而行客觀說之判斷。 管見採類型化說(不過採何說結果皆一樣)。乙對於丙躲在暗處會被擊中之情狀, 不具迴避可能性。 6. 又是否有注意義務的違反? 乙對丙傷害結果不但無預見性,且不具迴避義務,所以無注意義務之違反。 7. 主觀要件不該當,不構成本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55.236
breakmask:我想問一下,你今天丟東西,真的沒預見會丟到人嗎? 06/20 13:18
kevinchang00:乙不知道丙會躲在甲家中吧 06/20 13:26
kevinchang00:或者你所說的是刑法上的"人"?此處為重大偏離唷! 06/20 13:27
kevinchang00:不然你可能是把對甲和對丙混在一起討論了。 06/20 13:39
breakmask:我是在想應注意是講預見可能性,那以一般人角度亂丟東西 06/20 13:51
breakmask:會不會丟到人,我是認為有預見可能性!能注意,就是指迴避 06/20 13:52
breakmask:可能性,我認為他可以不丟呀!所以他有過失,成立過失傷害! 06/20 13:53
breakmask:我知道了,你說乙應不知道丙會躲在家中,那你變成以主觀 06/20 14:16
breakmask:來看預見可能性,但是你又採類型化的客觀說,不是矛盾嗎? 06/20 14:17
kevinchang00:預見性應指行為人對"情狀"之認識,乙無法預見丙會躲 06/20 14:19
kevinchang00:在暗處。 06/20 14:20
kevinchang00:至於迴避可能討論的是有無迴避能力。今天既然不知道 06/20 14:23
kevinchang00:會有一個人躲在那,你愛怎麼扔就怎麼扔啊? 06/20 14:25
kevinchang00:主要是在房子裡面根本就無法預見會有他人存在 06/20 14:27
kevinchang00:今天在自己家扔東西,能否預見會扔到人? 06/20 14:31
xerady:推~不過滿亂的= =" 主、客觀一直跳來跳去@@ 06/20 14:31
breakmask:你看一下你自己打的客觀說,是以一般人的主觀,不是行為人 06/20 14:31
xerady:關於「今天在自己家扔東西,能否預見會扔到人?」前面有討 06/20 14:32
xerady:論串討論過了,可以爬文看看喔~ 06/20 14:32
kevinchang00:我的意思是一般人立於行為人立場而言 06/20 14:34
kevinchang00:謝謝xread是否有關鍵字呢? 06/20 14:34
breakmask:你在家丟東西,會不會丟到人?你自己想一下有沒有剛好有人 06/20 14:37
breakmask:走過來,被丟到的可能? 06/20 14:37
kevinchang00:探討的都是行為人主觀層面,而論點名稱僅是套用書上 06/20 14:38
jay111101:一般人和理性第三人不一樣唷 06/20 14:38
breakmask:我覺得你的判斷有一點偏主觀,不是在一般人角度來看! 06/20 14:38
kevinchang00:就行為人主觀而言,家中應該只有某甲而無其他人 06/20 14:39
xerady:那篇好像刪掉了,找不到 = =" 06/20 14:39
kevinchang00:等等,我想了解jay的說法?所以我是名詞誤用嗎? 06/20 14:42
kevinchang00:哈,沒關係,謝謝樓上,也謝謝大家釐清我的觀念 :) 06/20 14:43
breakmask:你去翻書看一下,我的書說預見可能性是以一般人的角度! 06/20 14:44
breakmask:所以一般人都想的到亂丟東西有可能會打到人,而你強調的 06/20 14:45
breakmask:乙應該不知丙在暗處,那請問他如果知道還丟,或有預見還丟 06/20 14:46
breakmask:不就變成故意了嗎? 06/20 14:46
jay111101:故意是明知不是可預見巴.... 06/20 14:50
breakmask:13第2項,預見其發生,其發生不違背本意,那乙知道丙在暗處 06/20 14:53
breakmask:還丟,不就是有故意嗎? 06/20 14:54
jay111101:就算是有預見但行為人主觀目標並不是小偷應該成立過失, 06/20 14:55
xerady:原PO對於客體是要採法定符合說還是具體符合說?兩個結果會 06/20 14:55
jay111101:而不是故意 06/20 14:55
xerady:差很多 06/20 14:55
breakmask:我覺的討論越來越遠了,今天的問題在預見可能性,版大任為 06/20 14:56
breakmask:乙不可能想的到丙在暗處所以沒預見可能性! 06/20 14:57
kevinchang00:原po指我嗎?於此我採的是具體符合 06/20 14:57
breakmask:所以要高手來說明! 06/20 14:57
breakmask:這題是打擊錯誤呀!所以對丙是過失,只是版大認為沒預見可 06/20 14:58
breakmask:能像,所以沒過失!但小弟認為有預見可能性!有過失! 06/20 14:59
breakmask:所以就最後版大任為無罪,小弟認為有罪! 06/20 15:01
jay111101:BRE大是認為亂丟東西砸到人的可能性無視場景嗎??? 06/20 15:04
kevinchang00:關鍵在你討論的是"丟東西",而我討論的是情狀。 06/20 15:05
kevinchang00:今日我作客他家,亂摔東西,應無法預見小偷存在吧? 06/20 15:08
jay111101:我覺得重點不是小偷,而是家中出現第三人的可能性 06/20 15:11
kevinchang00:恩,抱歉,應該是不可能有第三人出現沒錯。 06/20 15:14
jay111101:如果你家經常遭小偷的話我認為就有預見可能性唷 06/20 15:18
breakmask:乙是去甲家中做客,所以不是乙家!而今天丟東西的重點是人 06/20 15:24
breakmask:不是強調是小偷! 06/20 15:25
ct20502:kevin大點出我心中的疑問 何以對小偷有預見可能性? 06/21 00:41
breakmask:對小偷當然不會有預見呀!但對人就有預見呀!你去人家家丟 06/21 07:17
breakmask:那是不是就不處罰呢?同樣的丟到小偷是偶然,但丟到人則是 06/21 07:19
breakmask:可以預見的! 06/21 07:19
Ler:丟到暗處的人可以預見也蠻厲害的 暗處裡沒是怎會有人 06/21 17:14
ct20502:那是不是丟到人家家人成立犯罪 至於小偷則否? 06/22 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