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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不形成329的準強盜罪,個人認為應該從329的立法目的來研判: 329所要保護的是財產與人身安全的法益,即然如此,中途殺出來 的呈咬金要分贓,就不會是329所要保護的對像了,應成立普通傷害才對。 司法院釋字第630號解釋文: 刑法第329條之規定旨在以刑罰之手段,保障人民之身體自由、人身安全 及財產權,免受他人非法之侵害,以實現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 十五條規定之意旨。 上開刑法規定所列之防護贓物,脫免逮補或湮滅罪證三種客觀具體事由, 屬於竊盜及搶奪行為事發之際,經常促使行為人對『被害人』或『第三人』 施強暴、脅迫之原因,故立法者選擇該等事由所造成實施強暴、脅迫之情 形,論以強盜,使能有效保護『被害人』或『第三人』之『身體自由』 、『人身及財產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 引述《dswen (要作一個紳士)》之銘言: : ※ 引述《ct20502 (傲笑紅塵)》之銘言: : : 大家好,小弟有一問題請教,還望板上各位大大不吝賜教,問題如下﹕ : : 甲得知乙計畫行竊珠寶店,甲恰好讀完一本小說,描寫大盜如何巧計行竊, : : 於是將小說贈予乙,希望乙從中獲取靈感,構思更為完美的計畫。乙果然 : : 在暗夜順利潛入珠寶店竊取許多珠寶,但在得手後立即被另一名竊賊丙盯 : : 上,要求分贓,乙為了保護贓物,以暗藏的小刀刺傷丙,問甲、乙成立何 : : 罪? : 甲贈書(小說)的行為成不成立幫助? 個人認為不會 : 首先贈書行為一定不是物理幫助(沒有增加法所不容的風險,如果有那誰還敢借金田一?) : 接下來討論同行為是否成立心理幫助,那就要看有沒有"心理接觸" : 如果甲在贈書時有明白表示希望乙"參考"那或許還有可能成立 : 但是題目似乎是希望乙自己"領悟",這樣就沒有心理接觸 : 所以也不成立心理幫助犯 : 這種"正犯受到幫助的行為" "並不違法",卻導致犯罪流程的發生 : 個人的法感情,都覺得不應該成立幫助 : (同樣的例子還有:酒店老闆明知客人要去殺人,仍然提供食物給客人) : 再來的爭點是,乙刺傷丙的行為成不成立(加重)準強盜 : 有好幾個版友都主張不成立,剛剛翻了一下書也沒找到答案 : 不過阿,個人是認為成立準強盜的 : 基本上329的三個意圖,最沒有爭議就是護贓了 : 脫捕跟滅證意圖都被好幾個學者寫文章(尤其是德派)批評到爆 : 題目說乙為了"護贓"而攻擊,其它的要件都是符合的 : 如果乙就是320下手的正犯 : 那麼在乙320既遂後 碰到"障礙"並欲攻擊的對象不管是誰(同夥小偷丙、路人、警察也好) : 只要乙基於護贓意圖(有學者稱之為原320不法所有意圖的延展 台灣法學204) : 而為強暴脅迫 並符合其它準強盜的要件 : 就成立(加重)準強盜啦 : 以上淺見 -- 陰律無情!是的,犯邪淫者,小如手淫、婚前性行為 均會遭折福減壽之惡報。國考者更不能犯淫邪, 否則文昌帝君會除去功名,不信請看此懺悔文: http://lustwarn.blogspot.tw/ 陰律無情!是的,犯邪淫者,若不懺悔發心改過永不再犯, 死後必入邪淫地獄,不信請看;http://ppt.cc/3W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1.254.65.187 ※ 編輯: u9423504 來自: 121.254.65.187 (06/24 22:18)
TJQAZ:推~ 06/24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