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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5566發問,有種奇怪的feel 但既然56都認真的發問了,那在此就認真地回應 昨天用手機推文很難回,於是今天用電腦回文 修法過程與學說爭議如下: 民國七十四年修正前 第 971 條(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亦同 民國七十四年修正後 第 971 條(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修法理由 按姻親關係乃基於婚姻關係而發生,離婚或結婚經撤銷後,均失其存在之基礎,是故 撤銷結婚者,當與離婚同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舊法本條前段,僅列離婚為姻親 關係消滅之原因,而不及於結婚經撤銷之情形,尚欠周全,爰予增列。舊法本條後段 ,僅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而不將妻死夫再婚 或贅夫死妻再婚一併列入,顯見並非採取因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再婚,姻親關係均歸於 消滅之原則,於男女平等之義,未能完全貫徹,而況我國民間,夫死妻再婚後,仍與 前夫親屬維持原有姻親情誼者,所在多有,足見舊法規定與民間實情亦有不符,爰將 「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兩句刪除。 筆者按: 以上是基於傳統社會中,像是童養媳之類的,通常夫會先死亡, 然後媳婦就一直待在夫家,侍奉公婆,姻親關係並不因而消滅。 於此,陳棋炎老師有所批評,或可考量日本民法第728條第1項之規定(註一) 不過隨著時代變遷(尤其是鄉土劇情,越來越辛辣了XD) 夫死後本就不能強求妻硬要留在夫家,再婚情形亦相當普遍, 此時是否還要跟夫家的親屬保有姻親關係?難道再婚還要繼續同時侍奉雙邊公婆? 想當然爾勢必會有爭議了,爭議如下: Q.配偶一方死亡,而他方再婚,是否解消生存配偶與死亡配偶一方親屬間之姻親關係? 否定說(文義解釋) 1.民國74年民法第971條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構成姻親關係消滅事由之規定 加以刪除,可見新法不將之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 2.按我國民間習俗,夫死妻再婚或妻死夫再婚後,仍與前夫(妻)親屬維持原有姻親情誼 者所在多有,故不宜逕認生存配偶之再婚構成姻親關係之消滅。 肯定說(陳棋炎、戴東雄、林秀雄) 1.強制其維持姻親關係,似不夠尊重當事人之真意。(參考日本民法) 2.姻親乃借婚姻之媒介,與一定之親屬發生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如配偶一方死亡,而他方 再婚時,宜使該法律上之權利義務,由新婚配偶之親屬取代,原姻親無繼續存在之必 要,如此解釋,既能達到男女平等之原則,又能符合姻親在法律生活之實益。(註二) 3.事實上,生存配偶再婚時,仍與前配偶之親屬維持姻親關係者,亦將造成姻親關係複雜 化之結果。(註三) 註一:日本民法第728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得以意思表示消滅其與 死亡配偶血親間之姻親關係。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53-54頁。 註二: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37頁。 註三:林秀雄,親屬法講義,36-37頁。 ※ 引述《sony5566 (爽妳5566)》之銘言: : 假設配偶比你早掛,你公公婆婆(岳父岳母)比他晚掛 : 你只是配偶關係消滅 : 但你的身分關係還在,所以你還是要撫養他們(還是姻親) : 以上是目前的法條狀況。 : 那如果你再婚,等於有新的婚姻,那你之前的那段身分關係。還在嗎? : 還需要撫養之前的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嗎? : 若不用,是哪條法條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82.129
b1090029:推~~謝謝你^ ^ 07/08 15:39
gozozone:推 07/08 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