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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在國考版發文請鞭的小力點,感謝 疑問是昨天念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9條所引起 我想到了大埔強拆案,當下就在想縣政府是用直接強制呢?還是間接強制? 附上新聞:http://www.nownews.com/2013/07/25/91-2967252.htm 看樣子是間接強制,然後限期未遷移用第29條代履行拆,後續收取代執行費用 問題是這樣的 第28條第二項第二款中不是有一個【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A.為何不用這一條,而要用間接強制的代履行? B.間接強制&直接強制的使用時機? C.第28條第二項第二款中不是有一個【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的執行費用 是由執行機關負擔?還是由義務人負擔? 大概是這幾點小疑問,有點轉不出,請各位前輩不吝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9.200.49 ※ 編輯: jardon 來自: 124.9.200.49 (08/04 15:28)
nisa0312:參照行政執行法32條 08/04 15:31
jardon:感謝 因為剛看到30條 還沒往後看.. 那請問C的費用呢 08/04 16:14
nisa0312:應該回歸代履行與怠金之方法,能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為準 08/04 16:24
MJdavid:請用[課業]標題分類 置底常見問與答有修改標題教學 感謝 08/04 16:30
※ 編輯: jardon 來自: 124.9.200.49 (08/04 16:33)
jardon:恩 那C的直接強制的費用該由誰埋單? 08/04 16:40
jardon:94第二次地特四等行政法(上)第12題是送分拉 08/04 16:43
jardon:是第25條嗎 強制執行所支出...由義務人負擔 08/04 16:45
michelle96:代履行的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08/04 17:54
Foxness:大埔事件是代履行,所以才會收費,直接強制除非特法明文規 08/04 23:05
Foxness:定,是不需要收費的。 08/04 23:05
jardon:恩恩 感謝 08/05 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