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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rosecutor77 (prosecutor1123)》之銘言: : 案例: : 甲開車不慎撞到乙、丙,致乙受傷、丙死亡。丙的配偶提起告訴並開始偵查後,乙提起 : 自訴。此時類推§319Ⅲ,乙不得提起自訴(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九版一刷,2010 : 年2月,第203、204頁)。 : Q: : §319Ⅲ本來就可以直接適用使乙不得提起自訴,為什麼還要類推適用? : 1. : 實務見解所認為應類推適用的案例:一行為§210、§216、§168(臺高院89年座談會刑事 : 類提案43)或一行為親屬間詐欺、§210、§216(100台上7142決)。 : 2. : 觀察實務的案例,會發現兩部均得自訴,而無法直接適用§319Ⅲ,所以才 : 類推適用。但本例中,乙就丙的部分不得自訴,直接適用§319Ⅲ無須類推。 : 結論: : 因此本例中乙不得自訴的原因,在於直接適用§319Ⅲ但書,導致不能提起自訴。 最高法院97,5662判決閱讀完畢後 再一併服用同院98,2617判決 你會得到你要的答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