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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軍事審判法第一條 ①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②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③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修正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 修正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①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開始偵查、審判   或執行之第一條第二項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偵查、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    送該管法院審判。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    受影響。  二、裁判確定之案件,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    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②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自公布後五  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國家安全法第八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第二項刪除) -- 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32
ManhattanNY:好快 08/06 15:07
dswen:推! 08/06 15:10
billybbb:PUSH 08/06 15:11
roder:結果搞半天組織法還是沒修... 08/06 15:27
halee:結果第5條沒修 08/06 15:49
halee:第1條第1項列二款之用意不知何在 08/06 15:50
halee:喔喔 原來是為了配合第237條才如此劃分 08/06 15:52
forris:回四樓,組織法及實體法要到下個會期才修,現在先過程序法 08/06 16:33
forris:先讓洪案真相大白 08/06 16:34
phylliss:抱歉借個標題請問一下…有正在上宋文老師課程的人可以說 08/06 18:15
phylliss:一下老師有沒有對洪仲丘事件提出見解呢?好想聽喔! 08/06 18:15
phylliss:還是說課程還沒開始呢? 08/06 18:15
psychopath:8月4日有聽賴農惟老師飆過洪案 08/06 18:35
VChatesKidd:軍審法在任何科目 都是冷門中的冷門 08/06 21:20
VChatesKidd:就算改了 考的機率也很低很低很低 08/06 21:20
rayallen1009:很想聽陳治宇老師的看法 08/07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