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sychopath (精神異常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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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課業] 大法官釋字第12號(41.12.20)
時間Tue Aug 13 11:37:07 2013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相關條文(民法983)
解釋爭點:
某甲收養某丙,同時以女妻之,有否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之限制?
解釋文:
某甲收養丙,同時以女妻之,此種將女抱男習慣,其相互間原無生
理上之血統關係,自不受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限制。
疑問:
某甲收養丙,甲丙關係為直系一親等擬制血親關係;
甲與其女本身是直系一親等自然血親關係。
這樣不就是直系血親親屬間結婚了嗎?再以民法988條第2款,
「違反民法983條之規定」,其結婚無效。
那為何釋字第12號認為不受民法983條限制?
感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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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1.108.29
※ 編輯: psychopath 來自: 122.121.108.29 (08/13 11:38)
推 a325000:這麼早的釋字不用看吧= = 08/13 11:52
→ kimkim:當年的983和現行983規定不同 08/13 11:54
推 halee:不會考 08/13 11:55
→ kimkim:而且他們是旁系2等血親 不是直系親屬 08/13 11:55
→ rl1024:為什麼甲與其女是直系一親等自然血親? 08/13 11:55
→ psychopath:抱歉,推太快XDDDD 08/13 11:58
→ psychopath:感謝大大們指導!因為看法條時看到這個釋字。 08/13 11:59
→ rl1024:其實這個釋字不太會考了,因為太久的規定了 08/13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