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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ay81205 (宜蘭貝卡斯)》之銘言: : 甲利用銀行提款機提領500元,提款機竟然吐出五張千元大鈔, : 甲逕自將五張千元大鈔取走。 : 問:甲應負何責? : (A)不作為詐欺 : (B)不正利用付款設備詐欺罪 : (C)侵占脫離物罪 : (D)無罪 : 考選部答案為C : 我自己寫D,我記得噗馬老師說這種情形是民法上不當得利的問題 : 不知道哪裡有誤解,請高手幫忙解惑~ 目前找到的 其實不太一樣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八十九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第 285-28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337、339、339-2 條 ( 88.04.21 ) 法律問題:某甲於以提款卡提款時,發現其郵局帳戶內多出新臺幣(下同)五十五萬      元(按該款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處理跨行通匯作業時,誤將他人匯款      登入某甲帳戶),某甲明知該款項非屬其所有,仍每日按提款卡所得提領      之最高限額即每日十萬元,以提款卡自郵局之提款機內,接續於六日內提      領完畢,嗣經郵政儲金匯業局查覺有誤,向某甲追討時,某甲即拒絕返還      所領之錢。問某甲所為是否構成犯罪? 討論意見:甲說:按刑法上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行         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或以此得財產上不法利         益,始能構成,且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         而使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本件依誠信原則及社會交易上習慣         ,應認某甲有通知真實之義務,是某甲明知非屬其所有之款項,利         用郵局作業之錯誤,仍予提領該款項,並拒不返還,顯有不法所有         意圖,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名。      乙說:某甲既明知該款項,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其         帳戶內,非屬其所有,仍持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即提款機予以提         領,並拒不返還,是某甲所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         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名。      丙說:該款項既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某甲帳戶內,         雖非屬某甲所有,但既已登入其帳戶內,即屬其所持有中,某甲予         以提領,嗣後並拒不返還,顯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某甲所         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名。      丁說:該款項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某甲帳戶內,郵         局並無拋棄權利之意思,僅係喪失其持有狀態,某甲予以提領,嗣         後並拒不返還,某甲所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         罪名。      戊說:按欺罔行為,兼及積極欺騙行為與消極之利用他人錯誤行為,惟消         極之詐欺,須以違背通知真實之義務,始足充之,本件某甲對於郵         局誤將他人匯款登入其帳戶之錯誤行為,並無告知義務,是以某甲         之提領其帳戶內非屬其所有款項之行為,既未積極施詐,又無違背         通知真實義務,顯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另存入某甲帳戶內之         該款項,因某甲與郵局間有﹁消費寄託﹂關係,某甲僅有請求郵局         給付其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在提領前並未實際持有帳戶內之該款項         ,自亦無變易持有為所有之可言。從而,某甲明知非屬其所有之款         項仍予提領之行為,應僅係民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尚難認構成犯         罪。 初步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多數採甲說。 研討結果:經付表決結果:      甲說:二十四票。      乙說:十一票。      丁說:八票。      戊說:三十七票。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五      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 提案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上面結論最後是採戊 無罪 研討會是明知有誤照領照拿 題目是領的時候不知有誤 之後才拿 基於舉重明輕 似乎題目應該要無罪 -- 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32
j791126x:題目也是明知有誤(領500給5000)而拿啊 08/13 16:54
winterrain:領的時候不知道 拿的時候才知道 08/13 16:58
poeoe:帳戶裡多出金額跟提款機出錯亂吐鈔票不一樣吧~ 08/13 16:59
winterrain:是不一樣阿 所以我才來個舉重明輕? 08/13 17:00
colon1114:戊說理由只有解釋為什麼不構成335沒提337 08/13 17:21
colon1114:本題爭議在於提款機多給錢到底是不是銀行基於己意移轉 08/13 17:22
colon1114:持有 08/13 17:22
colon1114:認為是者即不成立337 認為非者則成立337 08/13 17:23
colon1114:所以要以此釋疑應該很有難度 可能還是要引出學說為妥 08/13 17:26
Grammy:339-2 08/13 17:42
NTUpope:就人的本性而言,貪財的念頭在每一個人的生活經驗歷程中 08/13 19:02
NTUpope:都會出現。當我們窺探出一個人有貪財的念頭,就據以作為 08/13 19:02
NTUpope:刑罰的基礎,恐怕是對人性的一個挑戰。 08/13 19:02
jay111101:樓上讓我想到高官貪汙沒罪,人民貪財該死... 08/13 19:09
NTUpope:再者,所謂意圖,係指行為人出於特定之犯罪目的,而謀求 08/13 19:10
NTUpope:不法構成要件之實現,或企求不法構成要件所預見結果之發 08/13 19:11
NTUpope:生,以達其犯罪目的之主觀心態。依題示,某甲究係僅具故 08/13 19:12
NTUpope:意之心態,抑或具備法定之意圖,恐容有爭議。 08/13 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