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sychopath (精神異常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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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課業] 民法關於撤銷死亡宣告的事宜
時間Thu Aug 15 13:36:04 2013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前提:甲原本受死亡宣告,後生存歸來,撤銷死亡宣告,其妻在
甲受死亡宣告後,尚未生存歸來撤銷死亡宣告前,繼承甲
的財產。
內文:
2.關於繼承的財產,乙就其所繼承甲的房屋,負有返還的義
務。若乙善意,其處分的效力不受影響,乙以出售價金所得投
資股票,乃財產的變形,就其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之責
。
問題:
請問「若乙善意,其處分的效力不受影響」,是不是指乙不用
歸還甲房屋?
另外出售價金為1000萬,乙以1000萬投資股票,獲利100萬,那
「現受利益之限度內」是否是指可以就獲利「100萬」的部分,歸還
給甲?或是說給甲「80萬」也可以?不用給到全部?
(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不曉得以上的理解是否有問題,懇請大大指導,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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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5.101.33
※ 編輯: psychopath 來自: 111.255.101.33 (08/15 13:37)
推 wasijimla:房子要歸還,如果是賣掉100萬,花了20萬,善意就只需還8 08/15 13:54
→ wasijimla:0萬 08/15 13:55
→ wasijimla:受利益部份,100萬投資變成200萬,只需還原本的100萬 08/15 13:56
→ wasijimla:我的理解是這樣 08/15 13:57
→ ManhattanNY:房子也是現受利益的變形 08/15 13:57
→ psychopath:原來如此,感謝指導,目前在讀王澤鑑大師的《民法概要 08/15 13:57
→ psychopath:》自修中,不是很了解上述內文意指。 08/15 13:57
→ ggtp: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之責 現存多少 還多少 08/15 14:06
推 jackilee:聽老師說過某例,簡單說,這種拿到就趕快花光光XD 08/17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