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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幫派分子甲槍殺仇家乙,法院判處甲成立殺人罪。以下關於甲之判決,何者較符合刑 法規定? A 若無任何加重或減輕事由,法院對甲的殺人罪處有期徒刑 18 年 B 若甲 2 年前因過失傷害罪曾判處 6 月有期徒刑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故此次殺人罪為 累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 若甲行為時為 17 歲,法院判處甲無期徒刑 D 若甲除犯殺人罪外,另犯竊盜罪,法官判處殺人罪 15 年有期徒刑,竊盜罪 2 年有期 徒刑,定應執行刑 16 年有期徒刑 前面已經有兩個人問過,但皆是針對A提問,想問各位B哪個部分有誤?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其因過失傷害被判6個月徒刑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符合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要件(前犯罪不分故意或過失),且是2年前,符合5年內,且是故意犯殺人罪,亦符 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看不出要件哪裡不符合 還是因為選項是說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而非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此有誤?? 感謝各位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9.171
Judicial5566:殺人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8/21 19:12
Judicial5566:死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08/21 19:13
yp0331:我覺得是錯在"應"加重,應該是"得"加重。 08/21 19:43
damnshock:感謝回答!請問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部分不可以加重嗎? 08/21 19:43
damnshock:y大這原因我也有考慮過,但條文也沒有說"得"欸... 08/21 19:45
avirus:沒有寫「得」就是「應」,但47台上1027判例說「至」是指: 08/21 19:48
avirus:「最高至」,故未加重1/2,僅加重1/10也OK,如何加重係裁量 08/21 19:49
avirus:既然自由裁量,或許未加重也合法,變相形成「得加重至1/2」 08/21 19:51
avirus:所以其實是中文的問題,裁量出於「至」,應+至=得 08/21 19:52
yp0331:樓上才是對的! 08/21 19:53
jay111101:但我覺得沒有寫的話代表每個法官自己的解釋都會不同 08/21 19:54
jay111101:譬如甲法官自己的解釋為應,那他每個判決都是加重1/2 08/21 19:55
ntnusleep:我的見解不同,已回文,麻煩幫我看一下,謝謝 08/21 19:55
jay111101:這樣也可以巴???但是判例做出來法官就不能自己解釋摟 08/21 19:56
damnshock:感謝回答,但我就此判例的理解,似是指宣告刑的部分法官 08/21 19:57
damnshock:有裁量的空間,但就法定刑部分(本刑),仍應加重到二分 08/21 19:57
avirus:判例更正為47年台上字第1004號判例才對,上面誤寫。 08/21 19:58
damnshock:之一,在以此範圍下裁量之 08/21 19:58
avirus:40年台非字第21號判例:應加重,不可處最低刑度 08/21 20:21
avirus:判決不會交代到底加重多少,只寫依47應加重,就得出宣告刑 08/21 20:26
avirus:加重竊盜最低刑6月,縱使累犯,也可以只宣告刑8個月。 08/21 20:27
Judicial5566:法定刑、宣告刑、執行刑,bj4 08/22 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