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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mnshock (嚇嚇叫)》之銘言: : 25 幫派分子甲槍殺仇家乙,法院判處甲成立殺人罪。以下關於甲之判決,何者較符合刑 : 法規定? : A 若無任何加重或減輕事由,法院對甲的殺人罪處有期徒刑 18 年 : B 若甲 2 年前因過失傷害罪曾判處 6 月有期徒刑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故此次殺人罪為 : 累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C 若甲行為時為 17 歲,法院判處甲無期徒刑 : D 若甲除犯殺人罪外,另犯竊盜罪,法官判處殺人罪 15 年有期徒刑,竊盜罪 2 年有期 : 徒刑,定應執行刑 16 年有期徒刑 : 前面已經有兩個人問過,但皆是針對A提問,想問各位B哪個部分有誤? :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其因過失傷害被判6個月徒刑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符合受徒刑之執 : 行完畢要件(前犯罪不分故意或過失),且是2年前,符合5年內,且是故意犯殺人罪,亦符 : 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看不出要件哪裡不符合 : 還是因為選項是說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而非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此有誤?? : 感謝各位解答!! 同樣考選擇題,司法官的題目明顯相當有難度 個人直接以刑法第47條做構成要件拆解 累犯需符合以下要件 1、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 一部之執行而赦免 2、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罪 3、所犯之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本題B選項 若甲 2 年前因過失傷害罪曾判處 6 月有期徒刑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故此次殺人罪? ^^^^^^^^^^^^^^^^ 累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與徒刑之執行完畢不同,因此不符要件。 故B為錯誤 以上如果有誤,請指正,互相學習,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3.11.84
CrazyMarc:是滴 08/21 19:57
yp0331: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也算47的徒刑執行完畢 因為44條 08/21 19:57
ntnusleep:刑44是指以已執行論與受徒刑之執行不同 08/21 19:59
ntnusleep:一樓C大是認為我的想法是對的? 08/21 20:01
damnshock:參考鋪馬的書,他說此執行包括"易科罰金",即有44條適用 08/21 20:01
ntnusleep:但是從法條文義上看來無法如此解釋 08/21 20:02
yp0331:林鈺雄老師的刑總也是這麼說的 08/21 20:03
damnshock:敢問為何無法? 08/21 20:04
avirus:「受徒刑之執行」包含實際執行與視為執行(已以執行論) 08/21 20:04
damnshock:"執行完畢"不等於"已執行"? 08/21 20:04
avirus:故44(罰金)、79(假釋期滿)、46(羈押折)均可成立累犯 08/21 20:06
ntnusleep:可以請教林鈺雄老師刑總版本及頁數嗎? 08/21 20:06
ntnusleep:手上沒這本書,有空再去查查,謝謝 08/21 20:07
yp0331:我的是古早的2006年初版,630頁。反正就是在累犯的那個章節 08/21 20:09
ntnusleep:謝謝,看來我刑法還沒念好^^ 08/21 20:12
avirus:75年台上字第635號判例:「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08/21 20:47
avirus:,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與以已執行論之效果,並不相同, 08/21 20:48
avirus:嗣後縱然再犯,不發生累犯之問題。」即可推知「以已執行論 08/21 20:49
avirus:」才可成立累犯。 08/21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