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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mnshock (嚇嚇叫)》之銘言: : 25 幫派分子甲槍殺仇家乙,法院判處甲成立殺人罪。以下關於甲之判決,何者較符合刑 : 法規定? : A 若無任何加重或減輕事由,法院對甲的殺人罪處有期徒刑 18 年 : B 若甲 2 年前因過失傷害罪曾判處 6 月有期徒刑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故此次殺人罪為 : 累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C 若甲行為時為 17 歲,法院判處甲無期徒刑 : D 若甲除犯殺人罪外,另犯竊盜罪,法官判處殺人罪 15 年有期徒刑,竊盜罪 2 年有期 : 徒刑,定應執行刑 16 年有期徒刑 : 前面已經有兩個人問過,但皆是針對A提問,想問各位B哪個部分有誤? :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其因過失傷害被判6個月徒刑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符合受徒刑之執 : 行完畢要件(前犯罪不分故意或過失),且是2年前,符合5年內,且是故意犯殺人罪,亦符 : 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看不出要件哪裡不符合 : 還是因為選項是說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而非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此有誤?? : 感謝各位解答!! 這題目頗刁鑽 講老實話我是靠猜猜對的 因為腦海裡先入為主認為 「先前所為若只是過失犯,後面所為故意犯就不算累犯 」 後來回去再翻一下法條 才發現沒有這項限制 不過學習式六法有列一個判例,看了才知道B選項錯的部分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28年度上字第3378號判例:「刑法第四十七條所稱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只為最高度之規 定,並無最低度之限制, 法院於二分之一以下範圍內,如何加重,本有自由裁量餘地,原審乃以第一審判決 未予加重二分之一,指為違法,自屬誤會。」 非常感謝你提出這個問題 不然我到現在還是霧煞煞 之前傻呼呼地替當事人解釋累犯的概念 好險沒講這麼細 不然就落漆了 (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6.76
Judicial5566:40年台非字第2號你怎麼看? 08/23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