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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40年台非字第2號刑事判例要旨:「被告前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於民國三十七年某月某日執行完畢後,於同年某月某日再犯竊盜罪,原確定判決既認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累犯,並未依法加重其刑至二之一,僅處以法定最低度有期徒刑六月,自非適法。」 該判例原文摘錄:「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加重竊盜罪,其法定本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原確定判決,既引用同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累犯之規定,即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未說明其酌減之情形,竟就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一罪,僅處以最低度有期徒刑六月,其適用法律顯有未合」 以下兩判例僅重申最高法院40年台非字第2號意旨。 最高法院40年台非字第20號刑事判例:「被告係以竊盜為常業之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於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所定之刑加重處斷,原判並未說明減輕原因,僅處以法定最低度有期徒刑一年,自非適法。」 最高法院40年台非字第21號刑事判例:「被告係以竊盜為常業之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於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所定之刑加重處斷,原判並未說明減輕原因,僅處以法定最低度有期徒刑一年,自非適法。」 倘依此判例:「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選項B寫「應加重」是沒有錯的。法條沒有寫「應」,本來就是「應」。 除非老師的中文是認為28年度上字第3378號判例(47年台上字第1004號判例亦同):「如何加重,本有自由裁量餘地」,因此正確選項為「得加重至二分之一」。 但選項B要錯不應該錯在「應」,而應該錯在「本刑」(相較於「其刑」)是不是僅指涉「最高刑」?「加重至二分之一」是不是指「加重最高至二分之一」? 個人覺得B應該是沒有錯的,當然D錯的更明顯就是了。 以上 ※ 引述《meianhua (我是男生唷)》之銘言: : ※ 引述《damnshock (嚇嚇叫)》之銘言: : : 25 幫派分子甲槍殺仇家乙,法院判處甲成立殺人罪。以下關於甲之判決,何者較符合刑 : : 法規定? : : A 若無任何加重或減輕事由,法院對甲的殺人罪處有期徒刑 18 年 : : B 若甲 2 年前因過失傷害罪曾判處 6 月有期徒刑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故此次殺人罪為 : : 累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C 若甲行為時為 17 歲,法院判處甲無期徒刑 : : D 若甲除犯殺人罪外,另犯竊盜罪,法官判處殺人罪 15 年有期徒刑,竊盜罪 2 年有期 : : 徒刑,定應執行刑 16 年有期徒刑 : : 前面已經有兩個人問過,但皆是針對A提問,想問各位B哪個部分有誤? : :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其因過失傷害被判6個月徒刑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符合受徒刑之執 : : 行完畢要件(前犯罪不分故意或過失),且是2年前,符合5年內,且是故意犯殺人罪,亦符 : : 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看不出要件哪裡不符合 : : 還是因為選項是說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而非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此有誤?? : : 感謝各位解答!! : 這題目頗刁鑽 : 講老實話我是靠猜猜對的 因為腦海裡先入為主認為 : 「先前所為若只是過失犯,後面所為故意犯就不算累犯 」 : 後來回去再翻一下法條 : 才發現沒有這項限制 : 不過學習式六法有列一個判例,看了才知道B選項錯的部分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28年度上字第3378號判例:「刑法第四十七條所稱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只為最高度之規 : 定,並無最低度之限制, : 法院於二分之一以下範圍內,如何加重,本有自由裁量餘地,原審乃以第一審判決 : 未予加重二分之一,指為違法,自屬誤會。」 : 非常感謝你提出這個問題 : 不然我到現在還是霧煞煞 : 之前傻呼呼地替當事人解釋累犯的概念 好險沒講這麼細 不然就落漆了 (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24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