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bycho:請問第2個問題 差別不是在"實行"嗎? 08/25 16:01
→ jay111101:犯罪=T+R+S;犯罪行為=T+R 08/25 16:08
→ Gscout:間接正犯所利用的人不一定知情 08/25 16:08
→ Gscout:話說T、R、S分別代表什麼 0.0 08/25 16:10
推 babycho:謝謝大大 我好像更了解一些了!! 08/25 16:11
→ babycho:構成要件 違法性 罪責 08/25 16:12
→ babycho:所以才會說 間接正犯是法理的問題 非法條規定囉 08/25 16:22
※ 編輯: jay111101 來自: 61.224.161.183 (08/25 16:31)
→ xxxxx001:哪裡知道舊法採嚴格從屬性? 08/25 16:49
→ jay111101:書上是寫通說,但沒有寫是誰說的.... 08/25 16:54
→ xxxxx001:看一下立法理由 好像不一樣0.0 08/25 16:55
→ jay111101:嚴格從屬是適用原則,不是立法理由..... 08/25 17:07
→ jay111101:立法理由應該是指某某行為為何會成立犯罪,至於怎麼用就 08/25 17:11
→ jay111101:看實務和學說對法條如何做解釋巴 08/25 17:11
→ xxxxx001:民國94年02月02日第29條立法理由 08/25 17:18
→ xxxxx001:一、關於教唆犯之性質為何,實務及學說之見解至為混亂, 08/25 17:18
推 imccr:"使之實行"是新法新加的構成要件 08/25 17:19
→ xxxxx001:惟依現行教唆犯之立法理由「教唆犯惡性甚大,宜採獨立處 08/25 17:20
→ xxxxx001:罰主義。惟被教唆人未至犯罪,或雖犯罪而未遂,即處教唆 08/25 17:21
→ xxxxx001:教唆犯既遂犯之刑,未免過嚴,故本案規定此種情形,以未 08/25 17:21
→ xxxxx001:遂犯論。」似可得知係採共犯獨立性說立場。 08/25 17:22
→ jay111101:所以共犯獨立性是從屬....??? 08/25 17:25
推 scorpioman:共犯獨立性不就是舊法第三項 被刪了吧 08/25 17:29
→ babycho:x大貼的立法理由應該是講舊法第3項 08/25 17:39
推 scorpioman:如果依舊法第三項 是不是應該可以推論 屬嚴格從屬性?? 08/25 17:45
→ xxxxx001:共犯獨立性跟共犯從屬性 應該是相對概念吧 08/25 17:47
→ xxxxx001:舊法採共犯獨立性.然後新法轉為共犯從屬性的限制從屬理論 08/25 17:49
→ xxxxx001:感覺是這樣 從那立法理由看的話 08/25 17:53
→ jay111101:所以你的意思是不需要從屬,只要有教唆既可成立犯罪?? 08/25 17:56
→ xxxxx001:回到我第一次問的.因為你文中第二句.跟立法理由的不一樣 08/25 18:01
→ xxxxx001:所以我第一次就問 哪裡知道採嚴格從屬 只是好奇而已@@" 08/25 18:02
→ xxxxx001:沒有表示現行法教唆犯不用從屬(雖然想採單一正犯 08/25 18:03
→ jay111101:我沒提到立法理由阿.....只是說舊法和新法的差別 08/25 18:11
→ jay111101:舊法採嚴格從屬的原因是因為被教唆犯至少要有犯罪的可能 08/25 18:13
→ jay111101:否則你就算教唆一個根本不可能犯罪的人也會成立教唆犯 08/25 18:16
→ jay111101:書上是寫通說,至於從哪來可能還要查查 08/25 18:19
推 scorpioman:問一下J大:舊法採嚴格從屬跟舊法第三項這樣不就衝突了? 08/25 18:21
→ jay111101:並沒有衝突喔,條文是寫『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 08/25 20:16
→ jay111101:意思是被教唆者可以犯罪只是沒做,並非做了才能從屬 08/25 20:16
→ jay111101:對於不會構成犯罪之人,教唆犯根本沒辦法從屬 08/25 20:17
→ jay111101:自然也沒第三項的適用.... 08/25 20:17
→ jay111101:是後來修法才確定從屬必須"使之實行"才能成立 08/25 20:17
推 xerady:間接正犯的概念還是需要吧?如果甲對乙說:你不自殺我就殺 08/26 02:09
→ xerady:光你全家,乙果然自殺,不用間接正犯的概念怎論殺人罪呢? 08/26 02:09
→ xerady:?? 08/26 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