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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聽撲馬師的說法,共犯脫離必須要在中止和準中止都不能用的時候,才討論共犯 脫離。但是今天上高點易台大總復習,老師卻說共犯脫離要先討論,無法脫離時,再 看有沒有26、27條的適用。 所以共犯脫離到底要先討論還是最後討論阿? 請刑法高手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88.105
fhuocrkt:請修改標題為課業 08/28 22:10
starter0806:個人淺見:有條文者應該優先適用,共犯脫離是學說產物 08/28 22:11
starter0806:,並無明文。有錯請指正。 08/28 22:11
iloveclever:我也記得撲馬教是先用中止和準中止,不行再用脫離,因為 08/28 22:12
iloveclever:中止和準中止有條文規定,脫離沒有條文 08/28 22:13
thunpuenchu:照撲師架構,確實rs之後是中止然後準中止再不行才是 08/28 22:16
thunpuenchu:脫離,要用這套就不要去管其他老師的脫離用法,不用懷 08/28 22:16
thunpuenchu:疑~ 08/28 22:16
jdcbest:刑法有數說 沒有哪個絕對正確 視你怎麼論述及看批改考卷者 08/28 22:29
jespershine:兩位老師都說的都沒錯,易說的是寫作檢討順序 08/28 22:36
jespershine:而撲說的是不適用中止才討論脫離,但寫作檢討順序是跟 08/28 22:38
jespershine:易ㄧ樣的,脫離放在構成要件上,中止放在第四階 08/28 22:39
thunpuenchu:我不知道這樣脫離可以放tb討論?至少我上個月給老師 08/28 23:36
thunpuenchu:改考卷時他沒有這樣說 08/28 23:36
jdcbest:李允呈的書則說共犯關係脫離理論非通說 若時間不夠可免提 08/29 21:57